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了相应部署。
2004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意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完善,注重顶层设计,搞好总体规划,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又不盲目照抄照搬,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地顺利进行。 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实践检验,使各项改革举措体现人民意愿、符合基层实际,确保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
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既在中央领导下进行自上而下的体制性改革,又鼓励地方自下而上探索机制性改革,既注重发挥政法单位的主导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又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要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动实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