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量刑规范 精细民主保公正
2013-03-15 16:1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周元卿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全国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七家试点单位之一。

  海淀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经历了由点到面,逐步推广、逐步深入的过程。全院所有刑事法官均参与到改革试行工作中,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促进了量刑事实证明的科学化和量刑步骤及评价的合理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试行案件没有出现因量刑畸轻畸重问题上诉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况。

           积极赔偿获谅解 从轻量刑促和谐

  在海淀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因舅舅王某与刘某、张某之间的邻里纠纷发生口角,遂上前参与纠纷,并用拳头对被害人刘某、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轻伤(偏重,十级伤残),致刘某轻微伤。之后,李某接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受理后,审判长迅速阅卷,初步掌握了上述案件背景和双方矛盾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审判长首先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内容,特别强调了被告人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将会得到减少基准刑20-50%的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听到这个解释后,立刻表现出了积极赔偿的意愿,但又认为被害方的16万元赔偿要求过高,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审判长便引导被告人先向被害方进行了赔礼道歉,之后又向被害方阐明了国家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容,希望双方能从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正确理解法律政策,并针对被害方提供的民事证据,一一进行了分析,指出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将要获得的赔偿数额为8-9万元。审判长同时指出,关于自首是否认定,将在庭审中根据现有证据予以确定,希望被害方相信法院一定会做出公正判决。不到一个小时时间,调解工作便结束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刘某和张某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亲友的帮助下赔偿了刘某人民币1.6万元,赔偿张某人民币6.5万元,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李某表示了谅解。

  本案民事调解工作获得成功后,开庭审判便重点围绕量刑情节的证明展开。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控方在审判长的引导下简要归纳了定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后,庭审便进入了量刑事实的查明,重点就双方过错问题和自首情节的有关证据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质证。在辩论阶段,针对被害人关于自首情节的否定性意见,审判长引导控方重点就法律依据、自由证明方式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解释。庭审总计用时不到20分钟。

  最终,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宣判时,审判长又对量刑规范化文本就自首情节的从轻处罚幅度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了解释。双方当即表示不再上诉或提请抗诉。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收到了被告方的表扬信和被害方赠送的锦旗,赞扬法官公正裁判、和谐司法。

           “估堆量刑”经验化 “自我革命”促规范

  传统的量刑方法是一种定性分析法,刑事法官的量刑主要依靠经验,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审判经验,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综合全案情况决定宣告刑,即所谓的“估堆量刑”。有着十多年刑事审判经验的刑一庭法官李元认为,“估堆量刑的缺点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各种量刑情节,没有一个量化分析的过程。例如同样数额、类似情节的盗窃案件,不同法官判处的刑期可能就会不同。”

  “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调节比重明确化,有步骤地、充分地、综合地评价各种量刑情节,”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庭长游涛介绍说,“从而得出合法、合理、令人信服的量刑结论。”据悉,此项改革也被称为“法院的自我革命”。

  为了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在试点之初,海淀法院对以前未试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基本确定了五类案件传统量刑起点幅度,以及有关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便法官在选择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调节幅度时有明确的参考标准,避免量刑的大起大落。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法官们承办每一起案件时,也会将各种量刑情节及其调节幅度和有关建议详细记录在一个量刑表格中,实现一案一表。

   “规范化量刑文本促使法官挖掘更多量刑事实,分析量刑情节更为全面,有利于合理公正地量刑。” 伴随着改革成长起来的曹晓颖法官如此评价,“法官之间的量刑结果比较均衡了,其中大量体现宽严相济的条款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加强权利保护 彰显诉讼民主

  在试点过程中,海淀法院还创造性地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则》、“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示范及实证研究”另外两项试点工作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成效。

  刑事法官经过长期调研发现,犯罪构成剩余事实与基准刑、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量刑起点的依据就是定罪事实,也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准刑的依据就是犯罪构成事实,也就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犯罪构成剩余事实。从而合理地确定了量刑事实评价的基本步骤,并对量刑重复评价问题有了更为深刻地认识。

  在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中,一些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存在无法清晰了解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的情况。为此,海淀法院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相结合,为一些没有能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尽可能表明各种量刑事实和情节,引导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重点就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从而改变了以往指定辩护走过场的局面,实现了辩护的实质化。在无罪辩护案件中,引导辩护人在定罪程序结束后,在量刑事实调查和辩护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改变了以往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不参与量刑辩护的尴尬局面,受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广泛欢迎。也正是基于此点改革成效,我院成功地发现了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程序中强调量刑事实证明的重要性和定罪与量刑相对分离的可行性,合理建构了灵活的庭审程序,从而向最高法院课题组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得到肯定。

  “通过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我们在合议时有了确定参考依据,也能够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了。”在海淀法院从事了十多年陪审员工作的韩玉魁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法官个人或法院地区的差异导致的量刑结果偏差,增强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有利于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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