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院二分院严把批捕关 保障嫌犯合法权益
2012-09-05 08:36:2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胡永平
9月3日上午,十几家网络媒体的记者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采访。该院侦查监督处的业务负责人向大家介绍说,侦查监督处负责二分院辖区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近年来,侦监处全面履行侦监职能,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办理了一批较具社会影响、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严把“批捕关”,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保障人权力度
他说,为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侦监处积极探索相关试点工作,加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对近年来患有重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捕后处理情况进行调研基础上,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二分院监所处共同会签了《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与逮捕必要性审查、跟踪办法》,一方面,确立了捕前审查制度,要求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检查材料,审查逮捕时将其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具体内容一并审查。另一方面,确立了捕后跟踪制度,侦监处对捕后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存在问题、需作进一步的跟踪观察时,可委托监所处进行跟踪。看守所经治疗和确诊,认为犯罪嫌疑人患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适于羁押时,及时与办案机关及侦监处沟通。侦监处根据监所处的跟踪反馈,及时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捕后跟踪,是在综合考虑案件证据情况、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基础上,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的一种审查,适应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人权的要求。
他说,今年侦监处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有身体疾病,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因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批准逮捕。捕后侦监处委托监所处密切注意其身体状况,捕后发现其健康状况严重恶化、不适合继续羁押,于是鉴于全案证据已经固定,会同侦查机关,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串供可能性等多重因素,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有碍侦查、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意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目前,该案诉进程讼顺利进行。
加强捕后定期审查,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他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三年来,侦监处办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受案年增长率约为20%。为全面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办理质量,侦监处规范工作流程,先后制定《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办法》、与反渎部门会签《工作联席机制》,通过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及时了解侦查进展情况,引导侦查部门围绕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调取必要证据,为审查逮捕工作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侦监处还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及时了解捕后证据发展情况,强化案件捕后跟踪审查。他告诉记者,办案实践中,侦监处发现,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取证难度大、证据发展性较强的特点,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后,证据情况往往容易产生较大变化,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等情况发生。对此,侦监处针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中、可能由二分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通过重大案件通报、诉前会商、捕后跟踪三大工作制度,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建议公诉部门对拟做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拟建议侦查单位撤销的案件,或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无罪等案件重点关注,及时通报侦监处,邀请侦监处参与案件讨论,共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通过捕诉衔接,整合有限办案资源,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合力,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保障人权力度
他说,为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侦监处积极探索相关试点工作,加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对近年来患有重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捕后处理情况进行调研基础上,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二分院监所处共同会签了《犯罪嫌疑人健康状况与逮捕必要性审查、跟踪办法》,一方面,确立了捕前审查制度,要求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健康检查材料,审查逮捕时将其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具体内容一并审查。另一方面,确立了捕后跟踪制度,侦监处对捕后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存在问题、需作进一步的跟踪观察时,可委托监所处进行跟踪。看守所经治疗和确诊,认为犯罪嫌疑人患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适于羁押时,及时与办案机关及侦监处沟通。侦监处根据监所处的跟踪反馈,及时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这种捕后跟踪,是在综合考虑案件证据情况、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基础上,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的一种审查,适应了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人权的要求。
他说,今年侦监处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有身体疾病,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因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批准逮捕。捕后侦监处委托监所处密切注意其身体状况,捕后发现其健康状况严重恶化、不适合继续羁押,于是鉴于全案证据已经固定,会同侦查机关,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串供可能性等多重因素,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有碍侦查、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意侦查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目前,该案诉进程讼顺利进行。
加强捕后定期审查,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他说,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上提一级改革实施三年来,侦监处办理了一批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职务犯罪案件,受案年增长率约为20%。为全面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办理质量,侦监处规范工作流程,先后制定《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办法》、与反渎部门会签《工作联席机制》,通过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及时了解侦查进展情况,引导侦查部门围绕审查逮捕的证据标准调取必要证据,为审查逮捕工作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侦监处还建立捕诉衔接机制,及时了解捕后证据发展情况,强化案件捕后跟踪审查。他告诉记者,办案实践中,侦监处发现,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具有取证难度大、证据发展性较强的特点,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后,证据情况往往容易产生较大变化,导致案件捕后不诉等情况发生。对此,侦监处针对办理的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中、可能由二分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通过重大案件通报、诉前会商、捕后跟踪三大工作制度,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建议公诉部门对拟做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拟建议侦查单位撤销的案件,或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无罪等案件重点关注,及时通报侦监处,邀请侦监处参与案件讨论,共同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通过捕诉衔接,整合有限办案资源,形成查办职务犯罪合力,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提高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