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按新规定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2012-09-13 14:2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余作才 皮艳红
庭审现场
  9月12日,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的79名服刑人员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上午8时50分,44名罪犯在管教干部的带领下,列队进入庭审现场,等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他们进行开庭审理。9时整,审判长文曙光宣布开庭。通过法庭调查、服刑人员陈述、证人证言,让服刑人员对能否获得减刑、假释,有理讲在法庭上,有证举在法庭上。下午3点40分,继续开庭审理35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庭审结束后,针对79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刑罚执行机关宣读了《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并向法庭提供相关材料。

  法庭上,审判员对79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假释后是否有生活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询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2名检察官表示同意79名服刑人员申报减刑假释,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减刑、假释意见书》。

  韦某因犯抢劫罪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投入到桂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韦某认真遵守监规,诚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对以前犯罪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深表痛心,诚心悔改,曾三次获得减刑,2010年被评为优秀学员,累计获奖励分达102分,这次被呈报减刑一年三个月。韦某说:“我这次获呈报减刑,表明党和政府对我们这些服刑人员的关心,党和政府并没有抛弃我们。只要我们诚心悔改,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就一定能够早日走出围墙,通过自食其力,照样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据悉,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改过去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不需开庭的做法,要求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或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等应当开庭审理。桂林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规定》要求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今年1-8月,共开庭审理474 件案件,开庭率达23.6%,第二季度开庭率达50.14%,比一季度开庭率提高了27个百分点。

  桂林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文曙光向笔者介绍:“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查机关及罪犯本人等多方面的意见,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让服刑人员早日走出围墙,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人,是我国刑法改造的目的。对服刑人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刑法的惩罚性中得到教育,才能重获自由,只有通过服刑改造,认真接受教育,才会看到新生的希望。已是第七次被减刑的阎某激动地说:“在开庭前,队里、监区对们能减多少刑期、为什么减刑进行公示,让我们更明白政府的规定,我将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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