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息化战略推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
2012-06-07 08:51: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云芝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是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丰富多元的信息新载体和新途径正在改变着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交流沟通方式、分工与合作的方式以及工作和生活的方式。

  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亦催生了司法工作的“效能革命”。一方面,信息化社会中个体对于司法的需求呈现出内容复杂、形式多元的特征,形成了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多年来法院系统逐步推进对公文流转、档案电子化、审判工作流程化管理、电子公告等技术手段的应用,用实践证明了信息化建设对于提升司法能力具有积极的影响。

  正因如此,如何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司法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和任务。

  一、信息化时代的司法改革路径

  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信息化本身就是一项整体及综合性的工作。以信息化为载体,创新和加强审判活动的日常运作,是人民法院探索、改革的重要之举。从大连中院近年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对于信息化时代的司法改革具有积极的影响:

  1.理念更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在回应全方位的社会变革:首先,信息化不是简单地进行网络建设、配置信息技术设备、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加载软件,这些举措仅仅是使得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其次,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要实现内部文件交换、电子邮件往来、数据统计等“提速”功能,“便利性”并不是评价法院信息化水平高低的唯一尺度。再次,信息化不是仅仅和信息部门相关联的事,它将会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将会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工作人员产生联结。因此,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也是思想和观念逐步转变的过程,是以新技术的观点对审判系统进行分析和认识的过程。在实践中,要注意走出对法院信息化认识的误区,真正把信息化建设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确立清晰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以实现信息化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2.模式转变。信息化建设是以新一轮审判工作模式变革为目标:首先,现代化的工作机制。政务处理、审务管理、涉诉信访等多领域全方位信息化工作平台绝不仅是打打字、存文档这样简单的操作,信息技术和手段在各个业务环节的应用,将个体置于系统化运作的网络之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更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能,也必须按照相应的规范去行动,并且要确保工作的效率性,才能达到所谓的“人机一体”。其次,现代化的管理机制。科技手段使得传统的审判流程管理趋于严密、精细和智能化,并由程序管理向实体管理发展。如大连中院这样实现对案件的“全流程工作、全行为控制、全过程管理和全方位监督”,此外,还为审判监督、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提供了实时、动态和全面的信息支持。再次,现代化的人力资源构成。司法信息化建设也对科学配置人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的发展对技术和人员有相应的要求,否则会导致信息系统的使用率低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信息化工作不是对信息技术进行简单的应用,仅有技术人员是不够的,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推广信息化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目标。除了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不能忽视审判业务人员的实际操作和应用能力的提升,只有全面提升法院系统内人员的信息化素质,促进多元人才优势互补,工作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3.效能提升。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同时应将资源整合、规范性约束、动态监督、司法公开作为提升司法效能的具体目标。第一,构建统一、科学的数字系统,为数据统计、资料调取、整合审判信息资源提供便利。同时在公文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促进司法政务管理的科学化。第二,信息化建设要着力于促进审判工作的规范化。信息系统平台的运行不仅要能够保障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量,而且也能够规范审判行为,包括审判手段以及审判程序的规范化。第三,致力于借助信息化手段延伸监督的触角,拓展有效监督的途径。一方面,通过信息系统平台改进内部监督的方式,同时优化对于审判质效的评价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运行具备网上立案等功能的外网门户,实时公布审判信息,将有助于司法公开,强化外部监督。

  二、司法信息化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需要稳步推进的系统工作,要有清晰的定位、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实现手段。文末,笔者想借此提出几点司法信息化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技术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司法审判是关乎社会的正义,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内涵的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来变革司法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警惕技术的“异化效应”可能对司法精神的侵蚀,从而使审判成为技术的附庸。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法官在审理个案的过程当中不得不考虑怎么样来适应信息化、技术化所带来的各种要求。如何协调技术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二元冲突,已经是一个需要应对和处理的难题。”

  第二,要重视信息化建设可能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司法信息化从根本上是要提升司法能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还要兼顾到不同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的现实能力和机会,要谨防出现因为“数字能力”进而挤压“数字贫困者”的生存空间,从而产生种种不平等和不合理的社会结果,成为建立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

  第三,要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化系统存储、运行着大量的数据资讯,这些数据性质、特征各异,同社会、组织、个体发生不同程度的关联。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建章立制,规范信息安全的管理,才能保证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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