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管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完善“四类案件”全流程监管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2019-07-21 08:46: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针对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冲突案件和特定案件等“四类案件”发现难、启动难、留痕难、追责难问题,通过明确监督管理范围、细化监督管理权限、规范监督管理程序、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举措,实现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督管理统一。通过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该院审判质效有效提升,2019年1月至5月,结案率78.11%,同比上升6.25个百分点;发改率0.87%,同比下降0.46个百分点;初访案件17件,同比下降69.09%。
一、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河北区法院制定《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实施细则》,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七类21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一是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如该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10起涉92名被告人的电信诈骗系列案、15起涉案标额的3.5亿元的“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均作为“群体性案件”重点监督管理,对风险隐患提前防范监控。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涉案标的额大、证据采信存疑、法律适用困难、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1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三是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需要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类案统一裁判标准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四是结合实际界定“特定案件”范围。将矛盾纠纷敏感、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可能成为舆论热点等案件依规纳入监督管理,如棚改拆迁行政案件等。
二、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河北区法院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实现告申庭、承办法官、院庭长、监察部门等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由立案法官初步评估甄别并及时提示院庭长实现源头及时预警。二是完善承办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发现符合“四类案件”标准后主动提请庭长监督,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层报提请院长监督,并通过完善追责机制督促法官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三是规范信访纪检监督管理程序。纪检监察、信访窗口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认为符合标准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河北区法院制定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规则》,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一是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二是规范承办法官接受监督方式。包括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报院庭长;根据院庭长要求,及时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落实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文书入卷备查。三是规范监督管理结果处理程序。明确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管院长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四、研发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2018年10月系统上线以来,河北区法院共有347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明确标注主体。明确告申庭、承办法官和院庭长甄别发现“四类案件”后及时在系统中标注公示,由系统自动提醒相关主体开展监督或接受监督。前述347件案件中,由立案庭标注8件,承办法官标注141件,院庭长标注198件(其中系列案件、串案65件)。二是监督意见留痕。院庭长对提请监督、主动监督案件,在弹出框中记录“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等具体监督意见,提交后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实时可见,确保监督过程及结果留痕可见。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办案系统对各类主体甄别出的案件标注不同颜色,在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增设院庭长监督情况统计模块,及时收集研判监督数据情况。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不留痕担责等问题。
五、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推动严格监督管理提质效
一是强化案件评查针对性。对纳入监督范围的部分案件组织专人开展质量评查,提高评查命中率。对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案件开展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标注未标注、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责。二是统一类案裁量尺度。对串案、类案通过院庭长监督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三是实现审判质效精准考核。将“四类案件”监督作为司法责任制考核项目纳入该院2019年审判质效考核办法,根据权责分配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所在部门确定不同分值,以考核量化监督管理责任。
一、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范围,实现精准识别不遗漏
河北区法院制定《规范审判权和审判监督管理权实施细则》,将“四类案件”具体细化为“七类21项”,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一是明确“群体性案件”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领域、社会影响等因素,将重大集团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涉少数民族宗教习俗的敏感案件,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归入该类。如该院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10起涉92名被告人的电信诈骗系列案、15起涉案标额的3.5亿元的“善林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均作为“群体性案件”重点监督管理,对风险隐患提前防范监控。二是细化“疑难复杂案件”标准。将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涉案标的额大、证据采信存疑、法律适用困难、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重大等11类情形细化归类,提高疑难复杂案件识别精准度。三是明确“类案冲突案件”标准。包括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生效、待生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案件,需要与本院正在审理的其他类案统一裁判标准案件,以及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或指令再审案件,着力避免“同案不同判”。四是结合实际界定“特定案件”范围。将矛盾纠纷敏感、激化或社会广泛关注、可能成为舆论热点等案件依规纳入监督管理,如棚改拆迁行政案件等。
二、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确保及时推送责任明
河北区法院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实现告申庭、承办法官、院庭长、监察部门等多主体多环节监督管理。一是加强立案环节审查。由立案法官初步评估甄别并及时提示院庭长实现源头及时预警。二是完善承办法官主动报告制度。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发现符合“四类案件”标准后主动提请庭长监督,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层报提请院长监督,并通过完善追责机制督促法官履行主动报告职责。三是规范信访纪检监督管理程序。纪检监察、信访窗口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认为符合标准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由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三、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力争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河北区法院制定了《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规则》,细化“四类案件”发现、甄别、报告、公布等流程,明确发现、启动、认定、追责主体,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公开化监督管理。一是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院庭长可以通过向审判组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监督管理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等方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二是规范承办法官接受监督方式。包括主动识别、标注提请监督案件,并按要求报院庭长;根据院庭长要求,及时报告案件审限、办案计划、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落实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审批意见,并将有关文书入卷备查。三是规范监督管理结果处理程序。明确院庭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结果作为合议庭定案参考。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主管院长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是规范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建立监督管理情况台账,对怠于履行发现、申报、认定、监督责任等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规追责。
四、研发应用个案监督管理平台,推动阳光监督管理全留痕
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个案监督管理模块,全程记录案件审理、监督管理情况。2018年10月系统上线以来,河北区法院共有347件案件通过该系统纳入监督范围。一是明确标注主体。明确告申庭、承办法官和院庭长甄别发现“四类案件”后及时在系统中标注公示,由系统自动提醒相关主体开展监督或接受监督。前述347件案件中,由立案庭标注8件,承办法官标注141件,院庭长标注198件(其中系列案件、串案65件)。二是监督意见留痕。院庭长对提请监督、主动监督案件,在弹出框中记录“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等具体监督意见,提交后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实时可见,确保监督过程及结果留痕可见。三是加强统计分析。办案系统对各类主体甄别出的案件标注不同颜色,在大数据应用系统中增设院庭长监督情况统计模块,及时收集研判监督数据情况。该系统上线后,进一步实现了各方责任清楚、边界清晰、留痕具体,有效防范解决了院庭长不会管、不敢管、不留痕担责等问题。
五、强化监督结果应用,推动严格监督管理提质效
一是强化案件评查针对性。对纳入监督范围的部分案件组织专人开展质量评查,提高评查命中率。对未纳入监督管理范围案件开展抽查,一旦发现存在应当发现未发现、应当标注未标注、应当认定未认定、应当监督未监督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责。二是统一类案裁量尺度。对串案、类案通过院庭长监督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减少类案不同判问题。三是实现审判质效精准考核。将“四类案件”监督作为司法责任制考核项目纳入该院2019年审判质效考核办法,根据权责分配实际,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所在部门确定不同分值,以考核量化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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