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运行模式及功能延伸
2019-08-02 09:2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沈鹏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环境。古往今年,“与四时合其序,与天地合其德”——即是中华法系沉淀千年的经验认知,亦是礼法社会亘古不变的行为准则。而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实践样本,不仅彰显出儒家经典中“天人合一”的和合思想,而且承袭了阳明心学中“一体之仁”的仁爱理念。

    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方监督机制是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双方互相表意达成合意,共同向法院申请并且自愿接受,由法院选择案外第三方监督责任人修复环境,进而诉讼双方与第三方协议约定,自愿接受第三方监督责任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环境修复责任。

    一、典型示例: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实践样本

    学界通说认为,这一机制造始于清镇法院,发轫于审判实务。2011年10月,被告“好一多公司”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当地生态环境,危害群众生存健康,社会公益受到持续侵害。对此,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请清镇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排放超标废水,消除对下游河流所造成的危险,并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诉讼过程中,被告停止向外排放污水,重建污水处理设施。经法院主持调解、提供参考方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其一,被告及时修复环境。自愿出资10万元修复环境,修复费由法院保管;其二,原告保留新的诉权。发生新的污染事实、发现新的诉讼理由,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其三,第三方监督环境修复。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并且自愿接受,由法院选择案外第三方监督环境修复。对此协议,清镇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并且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随后,原被告双方与法院选择的案外第三方“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第三方监督协议》约定:被告向第三方支付10万元监督费,第三方对被告的环境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在自动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尽责开展环保监督,被告科学修复受损环境。

    有学者誉称,该案是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创新的典型范例。不仅拓展了公众直接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径,而且开启了第三方直接监督裁判履行的先河。

    二、学理基础: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构成要素

    通常,这一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层法律关系。由内而外:里面层是诉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共同申请且自愿接受,由法院选择案外第三方监督环境修复;中间层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进行司法确认,诉讼双方签收因而产生法律效力;最外层是诉讼双方以此为据,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监督协议书”,自愿接受并共同委托第三方监督环境修复。由此及彼:这一监督机制的功能效用,沿着“诉讼双方→人民法院→公众参与”的脉络延展扩散。

    由此观之,这一监督机制还具有双重法权结构。一重是私法结构:“权利—义务”关系。呈现出意思自治的法律外观,协议条款可以自由协商,附随个人利益;一重是公法结构:“权力—义务”关系。承载着公共管理的法律内容,法院指定案外监督主体,维护社会公益。而这一指定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益。因此,这一机制本质上具有公共目的性。正如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研究,“权力”和“权利”两个变量相互作用,此消彼长中促进“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素的实现。

    概而言之,沿袭大陆法系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这一机制的构成要素包括:三层法律关系,双重法权结构,一个根本目的。如此引进案外第三方社会主体监督受损环境修复,能够有效弥补国家权力(政治国家),以及个人权利(市民社会)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双重失灵。郭道晖先生分析,这种公众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权力(公民社会),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强制性。

    三、方法路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运行模式

    环保法律脱胎于社会生活毋庸置疑,但是,环保法律还需社会生活来澄清。法典理性主义固化的过往经验内容,无法回应当下流变的社会现象。因此,还需将裁判思维内嵌在生活情境中,概括总结第三方监督机制“三段九步法”:

    (一)第一阶段:引导诉讼双方调解

    步骤一:人民法院依法发布行为禁止令,禁止被告继续实施污染行为,遏制污染范围延续扩大;同时,启动“诉讼调解程序”。周致研判诉请、详尽查清事实、依法厘清责任,引导诉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

    步骤二:诉讼双方自愿申请第三方监督。调解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一是诉讼双方共同申请并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选择的案外第三方监督主体;二是环境修复责任人自愿给付监督劳务费,并且承担环境修复费。

    步骤三:环境修复责任人预先支付费用。构建“费用评估机制”,预算评估的监督费和修复费,留存人民法院妥善代管;推行“费用浮动机制”,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修复工程的难度,浮动支付实际费用。

    (二)第二阶段:审查监督主体资格

    步骤四: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提炼“三性审查法”。一是创设前置程序,走访告知协议中的公益性条款,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审查三性要件,依法审查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公益性,出具《民事调解书》。

    步骤五: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众监督权,释明案外第三方享有环保监督权,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公告法院选择权,说明法院依申请且依职权,选择第三方监督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

    步骤六:人民法院对第三方主体进行资格审查。一是程序要件。引导诉讼双方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有偿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二是实质要件。全面审查第三方的人格独立性、履职专业性、目的公益性,第三方主要指环保NGO。

    (三)第三阶段:监督协议生效履行

    步骤七:诉讼双方与第三方签订《监督协议书》。法院选择权运行中止,公众监督权开始运行,监督权运行终止于本案自动履行完毕后两年。它的效力来源是,环保法的概括授权,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效力,诉讼双方的直接委托。

    步骤八:人民法院评估第三方监督主体的工作方案。会同环保专家细化两类评估指标:一是事前预防。监督环保修复责任人绿色发展,防止新的污染,避免新的诉讼;二是事后救济。监督诉讼双方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

    步骤九:人民法院验收第三方监督主体的工作质效。法院定期举行修复工作协调会,邀请环境主管行政部门参与其中,统筹政策和技术支撑;第三方定期提交监督报告,由法院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再分期向其拨付监督费用。

    四、发展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功能延伸

    这一监督机制不仅仅局限在环境公益诉讼之中。它就像一枚抛入平静河面的小小石材,振荡出阵阵涟漪,由点到面地层层扩散。甚至经过流水搬运打磨,在不同地点具有不同形状。但无论怎样变化,它始终发挥着同样的功能,稳固着河里的流沙,逐渐嬗变成一种社会治理的通用模型。

    【刑事案例】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万复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贵阳市检察院在起诉阶段,鉴于嫌疑人占用林地面积不大,事实情节显著轻微,要求嫌疑人修复林地,并且委托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作为第三方对此进行监督。林地修复完毕,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行政案例】2014年1月,全国首份“政府委托第三方监督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协议书”在清镇诞生。清镇市政府委托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督企业绿色生产,采用这种“非对抗性”的治理模式,有效化解了环保主管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时,极易发生的“对抗性”矛盾。

    【民事案例】2015年2月,浙江省东阳市的多家“重污染、高耗能”企业,与浙江省环科院签订协议,由企业购买第三方的环保监督服务。企业自主委托第三方对自己进行监督管理,强化落实了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发展,避免了更多的环保诉讼叩开法院之门。

    可见,第三方监督机制早已渗透进各社会领域,进而演进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新型举措。深入分析,它的根本功效在于“保障民生”:积极推进“环保监督”这一普世人权,沿着“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路径,将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学理念,内化为意思自治的商谈合意,外化为监督协议的自愿履行,主动避免环境污染持续侵害人类“生存健康”。具体而言,它的衍生功效表现为“三修三补”:

    (一)修复生态环境,补充治理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论述,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而政府机关就是这类清洁产品和绿色福祉的主要提供者。但行政举措会失灵,行政监督有盲区。有毒矿渣渗漏难发现,偷排化工废料难觉察。可见,环境修复并非只是一个单一的线性关系,而且还是一个庞大的立体工程,需要完善工程内部的必要设施。正如检察院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由第三方监督嫌疑人修复环境,再以此为据判断是否起诉。如此拓展这一监督机制的适用范围和适条件用,既能延伸司法监督权的效用,又能释放行政监督权的活动。同时,第三方还能反向监督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否合法运行,衍生出了“政府主导、司法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循环监督模式。

    (二)修复社会关系,补足沟通渠道

    有研究表明,环境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风险,潜藏着大量的不稳定因数。新近数据统计,我国环境群体事件增速一直保持年均29%,有些年份甚至高达120%。有些群众拉横幅、喊口号、堵交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而政府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环保NGO监督企业绿色生产,再由环保NGO选聘周围群众担任监督员。可以将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化为公众与企业之间对等的社会共治关系。不仅避免了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对抗性矛盾,防范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而且补足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沟通渠道,疏解群众的逆反情绪。有学者喻称,这一机制拓展出了“梳子功能”和“熨斗效用”,能够理顺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可以熨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

    (三)修正发展路径,补齐能力短板

    中国人民大学李艳芳教授精湛指出,环境权和发展权具有对立统一性。对立面体现在,快速发展导致污染,严格环保制约发展;统一性表现为,环境为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发展为环保提供技术保障。古往今来,无论刀耕火种的远古社会,还是机车轰鸣的现代文明,在“发展”和“环保”的托盘之外,总是还需一枚“平衡螺母”,调节天平的横梁重心,确保托盘保持平衡。正如企业自主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第三方环保NGO可以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发展,修正高耗能的发展路径,平衡“发展”和“环保”之间存有的非对称性张力。环保NGO中的环保专家进行技术监督,提供环保技术指导;环保律师进行法律监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环保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提供公开曝光平台。这些举措都能够具体化、专业化、系统化地补齐企业欠缺的环保能力。

    而在这一机制的实践发展中,欧盟和我国商务部将它作为发展项目,中华环保联合会将它作为推广项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环保部宣教中心对此高度重视。它不仅仅已经演进成了一种普适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还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改革生态环境监督体制的重要精神。

    结语

    天地人本源和谐,山水林本是一体。人类既是环境的创造物,亦是环境的塑造者。谁不希望头顶的天空湛蓝?谁不希望脚踏的大地青绿?谁不希望身边的河流明净?面对青山不再、绿水断流的尴尬,我们必须要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成就造福子孙”的担当,敢于亮出环境整治的利剑,用短期的刺骨阵痛换来民族的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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