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补种树苗4200株
2018-09-25 09:03:46
中国法院网讯 (章友军) 2018年9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时,丰城法院出具了首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金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由被告人金某自愿于2019年3月至4月在原砍伐地或丰城市林业局指定的其他地点补种3年生以上杉树树苗、马尾松阔叶树树苗或者油茶树树苗等树苗共计4200株,并负责养护1年,验收成活率需达到90%以上;被告人金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纳),自愿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以该款项保障其按期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丰城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金某为了栽种高产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5名贵州籍人员砍伐由其弟弟所承租的丰城市董家镇某山场林木,并将部分砍伐林木出售后获利2360元,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金某在丰城市董家镇某山场采伐的林种为公益林,采伐树种为杉树、马尾松阔叶树,采伐面积为35亩,折算采伐树木840株,共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5立方米。案发后,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金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决定。同时,该案被告人金某滥伐林木35亩,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丰城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补种树苗4200株。丰城法院于6月8日受理后,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于6月20日依法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三十天公告期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丰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
8月15日,丰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规定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丰城检察院、中华环保联合会、被告人金某参加了诉讼。庭前,丰城法院组织丰城检察院、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人金某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当庭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8月17日,丰城法院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在网上进行公告,三十天公告期满后,丰城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9月19日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出具调解书时一并作出了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金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丰城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3日左右,被告人金某为了栽种高产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5名贵州籍人员砍伐由其弟弟所承租的丰城市董家镇某山场林木,并将部分砍伐林木出售后获利2360元,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被告人金某在丰城市董家镇某山场采伐的林种为公益林,采伐树种为杉树、马尾松阔叶树,采伐面积为35亩,折算采伐树木840株,共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45立方米。案发后,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金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决定。同时,该案被告人金某滥伐林木35亩,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丰城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补种树苗4200株。丰城法院于6月8日受理后,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于6月20日依法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三十天公告期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丰城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
8月15日,丰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规定组成了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丰城检察院、中华环保联合会、被告人金某参加了诉讼。庭前,丰城法院组织丰城检察院、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被告人金某对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当庭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8月17日,丰城法院将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在网上进行公告,三十天公告期满后,丰城法院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9月19日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出具调解书时一并作出了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金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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