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春风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08-02 11:09:27
     中国法院网讯  8月2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受贿案,对被告人严春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严春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严春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严春风利用担任四川省宜宾市城市规划局局长、中共宜宾市翠屏区委副书记、区长、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中共广安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纠纷解决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2.9万余元。

  德阳中院认为,被告人严春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具有索贿情节,从重处罚。鉴于严春风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严春风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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