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实施违法犯罪154起致1人死亡
2019-07-31 11:27:45
中国法院网讯 (元春华 黎洁) 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首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二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法院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套路贷”)来钱快,先后在吉安、抚州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万达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江西省鹰潭市、景德镇市、南昌市、萍乡市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分别组建开设了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公司服务。
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假借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和张某(另案处理)发现装GPS不押车贷款业务(“套路贷”)来钱快,先后在吉安、抚州合伙开设了未注册、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万达金融公司,开展“套路贷”业务。同年8月至9月,黄某和张某陆续在江西省鹰潭市、景德镇市、南昌市、萍乡市及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分别组建开设了无放贷资质的车贷公司,拓展“套路贷”市场,以攫取更多非法利益。两人还先后网罗被告人席某、周某、黄某、杨某、刘某等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及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公司服务。
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不押车、有车就能贷、借款利息低等为诱饵,利用一些客户急需钱的心理,假借借贷之名,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合同,并在被害人车上安装GPS定位器,拿走车辆备用钥匙。随后,又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辆,逼迫被害人交付高额的违约金、赎车费。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共154起,致1人死亡,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组织内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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