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检法联合下发纪要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
2019-07-29 10:47: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为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7月24日起施行。
《纪要》对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把握“套路贷”的本质、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准确把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纪要》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纪要》指出,“套路贷”案件虽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非法讨债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纪要》还对定一罪还是数罪等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明确。
《纪要》对准确界定“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把握“套路贷”的本质、认定“套路贷”的行为性质、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及既未遂论处情形、准确把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纪要》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纪要》指出,“套路贷”案件虽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非法讨债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的本质属性。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由于“套路贷”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纪要》还对定一罪还是数罪等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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