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宣判一“套路贷”涉黑案
主犯获刑二十年
2019-07-16 08:34: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马凤伟
以民间借贷为名放贷,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骗取他人钱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用暴力手段逼债,造成“借款人”自杀未遂……7月12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张勇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勇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张勇、李勇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初,张勇、李勇租用办公场所,由张勇注册成立淮南市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董潜、温国涛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形成以张勇、李勇、温国涛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诚通公司为平台,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勇创建“诚通公会”微信群,用以交流犯罪经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以“家访费”“材料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要求“借款人”签订高于借款数额或双倍借款数额甚至更高金额的借条,以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毕某向钟原(另案处理)为首的“套路贷”组织借款后,无力偿还,通过董潜向诚通公司借款。征得张勇、李勇同意后,董潜分两次借给毕某15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后,毕某实际到手11500元。
2017年11月初,张勇、李勇伙同钟原“套路贷”组织成员以偿还债务为由,将毕某约至诚通公司,对毕某进行殴打、体罚,并强迫毕某联系朋友借钱。毕某从两位朋友处借款6500元,留下500元,剩余6000元交给张勇等4人。
同月,朱某以偿还债务为由,强迫毕某通过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银行贷款。同年12月初,毕某从银行贷款9万元后,孙某以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扣除11500元。为独占剩余款项,李勇、钟原等两组织成员对毕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张勇、李勇敲诈勒索毕某共计11万余元,董潜等被告人敲诈勒索毕某10.8万余元。
毕某因不堪债务压力和长期滋扰逼迫,于2018年8月在一家宾馆内喝下农药自杀,因抢救及时才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为攫取经济利益,发起、组织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勇等12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张勇、李勇等人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初,张勇、李勇租用办公场所,由张勇注册成立淮南市诚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董潜、温国涛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形成以张勇、李勇、温国涛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诚通公司为平台,组织内部分工明确,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张勇创建“诚通公会”微信群,用以交流犯罪经验、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以“家访费”“材料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要求“借款人”签订高于借款数额或双倍借款数额甚至更高金额的借条,以制造虚假交易流水,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毕某向钟原(另案处理)为首的“套路贷”组织借款后,无力偿还,通过董潜向诚通公司借款。征得张勇、李勇同意后,董潜分两次借给毕某15000元。扣除“家访费”等费用后,毕某实际到手11500元。
2017年11月初,张勇、李勇伙同钟原“套路贷”组织成员以偿还债务为由,将毕某约至诚通公司,对毕某进行殴打、体罚,并强迫毕某联系朋友借钱。毕某从两位朋友处借款6500元,留下500元,剩余6000元交给张勇等4人。
同月,朱某以偿还债务为由,强迫毕某通过孙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银行贷款。同年12月初,毕某从银行贷款9万元后,孙某以中介费、保证金等名义扣除11500元。为独占剩余款项,李勇、钟原等两组织成员对毕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张勇、李勇敲诈勒索毕某共计11万余元,董潜等被告人敲诈勒索毕某10.8万余元。
毕某因不堪债务压力和长期滋扰逼迫,于2018年8月在一家宾馆内喝下农药自杀,因抢救及时才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为攫取经济利益,发起、组织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成员,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田家庵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勇等12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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