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7-25 11:05:32
中国法院网讯 (余萌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7年以来,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租用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胜和财富天使贷款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周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均听从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一份2万元的合同,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款2万元,李某收款后立即回转1万元至徐某某的支付宝,实得金额1万元。后李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到李某住处,采用喷漆、堵锁眼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还钱。
2017年12月24日,陈某某以其车辆做抵押向涂某某借款3万元,涂某某转款2.997万元后,陈某某立刻将0.55万元转回涂某某。后陈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2018年1月10日晚22时许,徐某某、涂某某到陈某某的公司催收,采用踹门、砸车等破坏性手段,威胁恐吓陈某某还钱,陈某某归还2万元。
2017年至2018年2月,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等手段共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和收据,待他人产生逾期后,索要高额“逾期费”“上门费”等,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用喷漆、堵锁眼、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周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认定为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涂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2017年以来,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租用南昌市西湖区某写字楼作为办公室,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成立胜和财富天使贷款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周某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均听从周某某的安排和指挥。
2017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向周某某借款并签订一份2万元的合同,周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款2万元,李某收款后立即回转1万元至徐某某的支付宝,实得金额1万元。后李某逾期未归还欠款,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到李某住处,采用喷漆、堵锁眼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还钱。
2017年12月24日,陈某某以其车辆做抵押向涂某某借款3万元,涂某某转款2.997万元后,陈某某立刻将0.55万元转回涂某某。后陈某某逾期未归还欠款,2018年1月10日晚22时许,徐某某、涂某某到陈某某的公司催收,采用踹门、砸车等破坏性手段,威胁恐吓陈某某还钱,陈某某归还2万元。
2017年至2018年2月,周某某等人通过上述等手段共作案七起,涉案金额共计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和收据,待他人产生逾期后,索要高额“逾期费”“上门费”等,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用喷漆、堵锁眼、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周某某、徐某某、孙某、涂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周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认定为主犯,且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徐某某、孙某、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可认定为从犯,按照其参与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涂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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