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508万余元
江苏银行原党委书记王建华一审获刑十三年
2019-08-01 11:08:00
中国法院网讯 7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银行原党委书记王建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华利用担任南京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江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南京市江宁县(区)委书记、南京市委常委、连云港市委书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职务晋升、长途客运线路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有索贿情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华利用担任南京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江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南京市江宁县(区)委书记、南京市委常委、连云港市委书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职务晋升、长途客运线路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有索贿情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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