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被判赔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 植树造林40亩
江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宣判
2018-02-09 10:15:22
中国法院网讯 (葛明 元春华 周全)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时军、黄任生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并养护3年;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已经发生的鉴定费、危险废物处理费等。
法院查明,2017年4月,被告时军、黄任生共同商议决定,采用焚烧方法从废旧电子元件中提取金属出售,谋取非法利益。同年5月10日至16日,二被告分别从赣州、广东收购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5月25日,二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场厂棚内直接焚烧收购来的废旧电子元件。因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挥发有害气体,致附近多名村民因连日吸入有害气体入院治疗。后因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将仍在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进行灭火作业,资溪县环保局将未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及焚烧后的残渣进行了清理、包装和扣押。
经过磅称重,未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重46.17吨,扣除包装袋净重为45.8吨,非法焚烧造成残渣50.47吨。经核算,时军和黄任生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为67.27吨。经资溪县环保局认定,已焚烧的电子元件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HW49、代码900-045-49的危险废物。
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二被告焚烧危险废物造成了一定的大气环境损害,焚烧残渣和未焚烧的危险废物后续处置需支付一定数额的处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时军、黄任生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公益诉讼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二被告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8.62万元不准确,鉴定意见采用的是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焚烧的电子垃圾并未区分燃烧的时间和程度。根据电子垃圾的具体焚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二被告缴纳至本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另外8万元由二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的植树造林和养护。被告时军、黄任生有关不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当天,抚州中院还对这起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时军、黄任生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依法扣押的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此前,1月29日,抚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刑民“二合一”公开开庭审理。时军、黄任生当庭认罪、悔罪,当庭请求让其请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法庭上,时军、黄任生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是否应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提出了异议,发表了辩论意见。
法院查明,2017年4月,被告时军、黄任生共同商议决定,采用焚烧方法从废旧电子元件中提取金属出售,谋取非法利益。同年5月10日至16日,二被告分别从赣州、广东收购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5月25日,二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场厂棚内直接焚烧收购来的废旧电子元件。因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挥发有害气体,致附近多名村民因连日吸入有害气体入院治疗。后因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将仍在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进行灭火作业,资溪县环保局将未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及焚烧后的残渣进行了清理、包装和扣押。
经过磅称重,未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重46.17吨,扣除包装袋净重为45.8吨,非法焚烧造成残渣50.47吨。经核算,时军和黄任生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为67.27吨。经资溪县环保局认定,已焚烧的电子元件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HW49、代码900-045-49的危险废物。
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二被告焚烧危险废物造成了一定的大气环境损害,焚烧残渣和未焚烧的危险废物后续处置需支付一定数额的处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时军、黄任生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公益诉讼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二被告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8.62万元不准确,鉴定意见采用的是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焚烧的电子垃圾并未区分燃烧的时间和程度。根据电子垃圾的具体焚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二被告缴纳至本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另外8万元由二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的植树造林和养护。被告时军、黄任生有关不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当天,抚州中院还对这起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时军、黄任生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依法扣押的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此前,1月29日,抚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刑民“二合一”公开开庭审理。时军、黄任生当庭认罪、悔罪,当庭请求让其请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法庭上,时军、黄任生对造成大气环境污染是否应承担修复的民事责任提出了异议,发表了辩论意见。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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