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可乐被判停刮“蓝色风暴”
——“蚂蚁撼大象”商标侵权之诉
2018-12-03 10:0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浙江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蓝野酒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2005年11月,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蓝野酒业委托代理人在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600ml百事可乐2瓶、355ml罐装百事可乐26罐。其中,600ml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接着,蓝野酒业公司先后在杭州、天津、桂林、北京、长春等地购买了相同包装的百事可乐。

  2005年12月,蓝野酒业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9万余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蓝野酒业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除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查明:百事可乐公司系百事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不仅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商品堆头等宣传品上,也将“蓝色风暴”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

  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导致“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百事可乐在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产品瓶盖上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等行为,造成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显,使“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使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蓝野酒业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塑造良好企业品牌的价值将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

  判决结果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在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编后语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蓝野酒业作为一个中小企业,拥有“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这一自主知识产权。面对巨型跨国企业百事可乐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蓝野酒业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是一起被媒体称为“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这一案例堪称我国中小企业一改被动挨打局面而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典范。

  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字样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二审法院对此认识不同,并因此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虽然百事可乐公司并不将“蓝色风暴”作为商标使用,但这种行为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对蓝野酒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是一种典型的“反相混淆”侵权行为。

  另外,2005年5月,百事可乐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使用的却是别人早在2003年就注册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忘记了事先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发生在本应该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世界跨国饮料巨头身上,令人深思。

  (整理撰稿:余建华)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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