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调解
九江矿冶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万元
2018-11-01 14:38:4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沈双武 徐睿) 11月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九江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庭审最后的调解阶段,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九江矿冶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原告诉状中所诉因历史遗留的采矿作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污水所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事实,并在生产过程中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至此,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妥善解决。
今年5月9日,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九江矿冶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九江市环境保护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向九江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在采矿作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污水长期流经农田村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继续侵害环境生态,恢复原状,按照第三人委托编制的综合修复治理方案承担污染区域的环境修复责任以及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49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九江中院受理该案后,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了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按照相关规定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原告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5月11日,该院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一个月内未有其他单位或组织申请参与到本案诉讼中。5月31日,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合议庭成员前往九江矿冶有限公司采矿现场勘查环境污染情况。7月19日,该院承办法官组织诉讼各方举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当天下午,法官安排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代理律师到涉案地九江矿冶有限公司采矿现场勘查环境污染情况,同时继续组织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庭前调解。此后,被告九江矿冶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自行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进行庭前调解,得到法院准许。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经过多次接触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向法庭陈述了案件有关事实,并提交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各方代理律师就相关证据分别提出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就各自的立场分别发布了观点。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表示认可原告诉状中所诉因历史遗留的采矿作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污水所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事实,并提出生态修复方案,自愿在生产过程中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到原告认可,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该院法官在调解阶段结束前,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席观众释明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本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是2012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该组织已向九江中院提起了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是九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环保公益组织志愿者、当地村民代表和部分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旁听,九江学院政法学院组织约120名师生参加了旁听。九江中院通过网络直播系统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有1.2万人次在线观看了此次直播活动。
今年5月9日,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以九江矿冶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九江市环境保护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向九江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在采矿作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污水长期流经农田村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继续侵害环境生态,恢复原状,按照第三人委托编制的综合修复治理方案承担污染区域的环境修复责任以及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49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九江中院受理该案后,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了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按照相关规定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原告诉状及其他法律文书。5月11日,该院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一个月内未有其他单位或组织申请参与到本案诉讼中。5月31日,该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织合议庭成员前往九江矿冶有限公司采矿现场勘查环境污染情况。7月19日,该院承办法官组织诉讼各方举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当天下午,法官安排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代理律师到涉案地九江矿冶有限公司采矿现场勘查环境污染情况,同时继续组织双方代理律师进行庭前调解。此后,被告九江矿冶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自行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进行庭前调解,得到法院准许。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经过多次接触和沟通,最终达成调解意向。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向法庭陈述了案件有关事实,并提交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各方代理律师就相关证据分别提出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就各自的立场分别发布了观点。在法庭调解阶段,被告表示认可原告诉状中所诉因历史遗留的采矿作业生产过程中的有害污水所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事实,并提出生态修复方案,自愿在生产过程中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万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到原告认可,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该院法官在调解阶段结束前,向各方当事人及旁听席观众释明了上述规定。
据了解,本案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是2012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该组织已向九江中院提起了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该案是九江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关注度较高。环保公益组织志愿者、当地村民代表和部分新闻单位记者参加了旁听,九江学院政法学院组织约120名师生参加了旁听。九江中院通过网络直播系统全程直播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有1.2万人次在线观看了此次直播活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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