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扩大刑案指定辩护范围保障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
2012-12-27 11:22: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介绍了他们在扩大刑案制定辩护工作做的深入探索。
中国法院网讯 (黎虹)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12月27日上午,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举办新闻发布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面对全国三十余家新闻媒体梳理了五年来浙江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详细介绍了他们在扩大刑案制定辩护工作做的深入探索。
据悉,对于指定辩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和“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指定的规定,各地法院均严格执行,但对于“可以”指定的情形,各地做法不一。为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扩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在刑诉法规定的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3种情形之外,2011年初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扩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增加规定被告人没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7种情形,法院一般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同时,各级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将开庭时已满60周岁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少数民族不懂汉语的被告人等情形,也纳入指定辩护范围。2011年以来共为22764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130%,彰显了司法关怀,提升了“法治浙江”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齐奇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后,为确保浙江已经率先实施的“扩大指定辩护”举措和成效不倒退,2012年12月1日,浙江高院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衔接,继续做好“扩大指定辩护”工作,只要符合指定辩护情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浙江法院还重新设计法律援助通知书,包括“应当通知指派”和“商情指派”两种格式。各地法院针对此种变化也积极与司法局沟通,确保现行扩大指定辩护工作在过渡到“通知辩护”后不倒退。
据悉,对于指定辩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和“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指定的规定,各地法院均严格执行,但对于“可以”指定的情形,各地做法不一。为保障人权、防止冤错,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扩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在刑诉法规定的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3种情形之外,2011年初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扩大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增加规定被告人没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7种情形,法院一般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同时,各级法院还结合本地实际,将开庭时已满60周岁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少数民族不懂汉语的被告人等情形,也纳入指定辩护范围。2011年以来共为22764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130%,彰显了司法关怀,提升了“法治浙江”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齐奇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后,为确保浙江已经率先实施的“扩大指定辩护”举措和成效不倒退,2012年12月1日,浙江高院又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衔接,继续做好“扩大指定辩护”工作,只要符合指定辩护情形,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浙江法院还重新设计法律援助通知书,包括“应当通知指派”和“商情指派”两种格式。各地法院针对此种变化也积极与司法局沟通,确保现行扩大指定辩护工作在过渡到“通知辩护”后不倒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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