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正高效和权威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上)
2012-09-28 09:58:59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杜飞进 王比学 黄庆畅 白 龙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场气势恢弘、影响深远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华夏大地展开。回望10年改革历程,从加强人权保障到平等保护物权,从优化职权配置到规范权力行使,从完善队伍管理到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人权保障取得不断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修正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通过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监狱体制、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司法体制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
统一和规范死刑复核。俗话说“人命关天”。如何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由于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的严重错误,导致错判、错杀,社会影响恶劣。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这也是打击严重犯罪、强化人权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改革。目前,我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死刑复核监督。
强化和完善国家赔偿。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青年刘某从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前,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刘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调整。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人民币17.16元,上升到2010年的111.99元。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目前,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办理程序,强化了制约监督,“赔偿难”现象逐渐成为历史,让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恢复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重视和维护高墙之内的尊严。“监狱也是所大学校。”山东省青岛监狱的服刑人员李某在服刑期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数门专业技能,刑释后顺利找到工作。李某的经历,只是全国监狱系统近些年来在监所内普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的缩影。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有86万名服刑人员完成了扫盲和义务教育任务,100多万人获得了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大大提高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赢得尊严的能力。
公安看守所也是多年来改善人权状况的一个重点。2009年7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3月和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08至2011年,全国公安看守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羁押5473人。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保障。辩护权既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事关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制度安排。多年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常常被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这“三难”所困扰。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强化,为律师有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十五”期间增长了54.16%。
此外,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覆盖面更广,有效性更强。
公私物权得到平等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何更好地保护公私财物,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立法明确物的归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国家、集体物权还是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此,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再有差别,而是平等受到保护。此前,私有财产,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人们也许还记得,2009年11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抵抗暴力拆迁事件。从2005年开始,拆迁谈判就已开始,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11月,当地政府实施强拆,唐福珍以身抗拒,点燃了自己。此后,其他一些地区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为了避免暴力强拆现象,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此规范房屋拆迁案的审理,明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拆迁过程中,加入必要的法院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暴力拆迁事件,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建立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2011年底,刘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刘某,可刘某总是东躲西藏。今年1月20日,在刘某准备出境时,法院向其发出《限制出入境通知书》,刘某最终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
该案的成功解决,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执行威慑机制。多年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生效判决的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了包括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在内的执行威慑机制。目前,这些成熟的举措已上升为法律,写进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与上年相比提高了4.55个百分点。
权利救济更加快捷便利。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建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从而完善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机制,使权利的救济更加快捷便利。
贵州的王先生与林先生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给林先生房租,可迟迟不兑现,林先生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林先生很快就拿到了房租。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
类似的快捷便利举措还有许多,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三个月内须审结。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执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同样也关系到对公民财物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涉案财物管理是困扰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突出问题之一,事关执法机关的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2010年11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19个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部实现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不仅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树立执法机关的清廉形象。
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更加优化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近10年来,通过一系列经过实践探索的制度设计,解决了许多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体制性障碍,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上更科学、更公正、更高效。
“上提一级”职务犯罪逮捕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维护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然而,以往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起诉都由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部门负责,因而缺乏外部监督。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建立了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即侦查部门报请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通过双重审查,层层把关,有效防止了错误逮捕的现象。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近年来,公检法司各部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程序正义”迈进,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内容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公安部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明确执法标准和流程,普遍建立了覆盖执法全流程的网上执法办案和监督系统。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近几年也陆续开展了规范化建设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实践证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促进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估堆式”的量刑方法。量刑被称为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如,某基层法院在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中,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让人大呼“看不懂”。
为了改变以往“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推开,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两批指导性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监管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如何加强“高墙”内的法律监督极为关注。针对这些事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完善收押检察、巡视检察、预防超期羁押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通过全程、实时、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目前,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实行实时监督。
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此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组织建设,成为近10年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亮点。据统计,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1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建成警务室17.4万多个,其中农村警务室11.1万个;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社区矫正志愿者44.3万名。基层司法组织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仅扩大了司法体系的社会覆盖面,而且拓宽了司法为民的平台和渠道。
从10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及其成果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司法权力,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只有深深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中国司法这艘承载着人民期盼的巨轮,才能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而劈波斩浪,在公平正义的航道上不断向前。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一场气势恢弘、影响深远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华夏大地展开。回望10年改革历程,从加强人权保障到平等保护物权,从优化职权配置到规范权力行使,从完善队伍管理到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让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在日益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成为现实,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人权保障取得不断进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修正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通过改革死刑复核制度、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监狱体制、完善辩护制度等措施,司法体制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努力。
统一和规范死刑复核。俗话说“人命关天”。如何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近年来,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等,由于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的严重错误,导致错判、错杀,社会影响恶劣。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完善,这也是打击严重犯罪、强化人权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改革。目前,我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死刑复核监督。
强化和完善国家赔偿。去年3月的一天,湖南青年刘某从广东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了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前,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后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刘某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后,仅过了两个月就拿到了国家赔偿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2年国家赔偿标准。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正常的年度国家赔偿标准调整。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人民币17.16元,上升到2010年的111.99元。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目前,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赔偿范围,畅通了办理程序,强化了制约监督,“赔偿难”现象逐渐成为历史,让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恢复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重视和维护高墙之内的尊严。“监狱也是所大学校。”山东省青岛监狱的服刑人员李某在服刑期间,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数门专业技能,刑释后顺利找到工作。李某的经历,只是全国监狱系统近些年来在监所内普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的缩影。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有86万名服刑人员完成了扫盲和义务教育任务,100多万人获得了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大大提高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赢得尊严的能力。
公安看守所也是多年来改善人权状况的一个重点。2009年7月,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从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3月和2011年6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证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08至2011年,全国公安看守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羁押5473人。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
为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保障。辩护权既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事关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项制度安排。多年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常常被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查阅案卷材料难、收集调取证据难这“三难”所困扰。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参与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全面补充和强化,为律师有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辩护,比“十五”期间增长了54.16%。
此外,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覆盖面更广,有效性更强。
公私物权得到平等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如何更好地保护公私财物,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立法明确物的归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论是国家、集体物权还是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此,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再有差别,而是平等受到保护。此前,私有财产,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人们也许还记得,2009年11月发生在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抵抗暴力拆迁事件。从2005年开始,拆迁谈判就已开始,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11月,当地政府实施强拆,唐福珍以身抗拒,点燃了自己。此后,其他一些地区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为了避免暴力强拆现象,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此规范房屋拆迁案的审理,明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才能进入执行程序。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拆迁过程中,加入必要的法院审查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暴力拆迁事件,从而更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建立威慑机制解决执行难。2011年底,刘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被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刘某,可刘某总是东躲西藏。今年1月20日,在刘某准备出境时,法院向其发出《限制出入境通知书》,刘某最终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
该案的成功解决,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执行威慑机制。多年来,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生效判决的执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了包括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在内的执行威慑机制。目前,这些成熟的举措已上升为法律,写进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1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与上年相比提高了4.55个百分点。
权利救济更加快捷便利。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建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从而完善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机制,使权利的救济更加快捷便利。
贵州的王先生与林先生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给林先生房租,可迟迟不兑现,林先生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林先生很快就拿到了房租。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调解法通过后,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使权利救济更加便捷。
类似的快捷便利举措还有许多,如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三个月内须审结。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执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同样也关系到对公民财物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涉案财物管理是困扰执法机关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突出问题之一,事关执法机关的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2010年11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目前全国32个省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19个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全部实现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不仅规范了涉案财物的管理行为,而且有助于树立执法机关的清廉形象。
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更加优化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近10年来,通过一系列经过实践探索的制度设计,解决了许多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体制性障碍,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权力配置上更科学、更公正、更高效。
“上提一级”职务犯罪逮捕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是维护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然而,以往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决定逮捕、起诉都由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部门负责,因而缺乏外部监督。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建立了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即侦查部门报请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先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通过双重审查,层层把关,有效防止了错误逮捕的现象。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近年来,公检法司各部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程序正义”迈进,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内容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公安部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明确执法标准和流程,普遍建立了覆盖执法全流程的网上执法办案和监督系统。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近几年也陆续开展了规范化建设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实践证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促进政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估堆式”的量刑方法。量刑被称为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和定罪同等重要。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曾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如,某基层法院在3起案情相似的交通肇事案件中,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年、1年半,让人大呼“看不懂”。
为了改变以往“估堆式”的量刑方法,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推开,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发布了两批指导性案例,对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监管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如何加强“高墙”内的法律监督极为关注。针对这些事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完善收押检察、巡视检察、预防超期羁押等工作机制,积极推行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通过全程、实时、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目前,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实行实时监督。
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此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推进基层司法组织建设,成为近10年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又一亮点。据统计,全国现有人民法庭近1万个,覆盖到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全国检察机关共有派驻检察室2758个,检察联络站、检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机构9622个;全国现有派出所5万多个,建成警务室17.4万多个,其中农村警务室11.1万个;全国共有司法所4万多个,社区矫正志愿者44.3万名。基层司法组织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不仅扩大了司法体系的社会覆盖面,而且拓宽了司法为民的平台和渠道。
从10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及其成果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司法权力,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动力。只有深深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中国司法这艘承载着人民期盼的巨轮,才能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而劈波斩浪,在公平正义的航道上不断向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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