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改革中前行
——写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之后
2012-10-11 08:34:2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陈 菲 刘奕湛 杨维汉 崔清新
  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说,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司法改革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各项司法改革任务都得到有效推进,取得了丰硕成果。

  维护司法公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用一根铁管殴打钱某造成钱某面部、手部受伤,左眼球被摘除。案件开庭时,检察机关和辩护人都提出了具体量刑意见,法官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这是近年我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一个案例。白皮书分析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量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在全国30多个省(区、市)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件管理,有力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改革推行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幅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改革中,各级人民法院增设立案庭、执行局等机构,强化内设机构职权行使的相互制约,促进了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为有效防止错误逮捕,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上提一级”的改革,加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

  “这是一项重大的检察改革,涉及检察职权配置的重要调整,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说。

  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狱(所)务公开……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案件数量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人权保障

  努力在司法领域落到实处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白皮书指出,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使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二审案件实现了全部开庭审理,并且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死刑复核监督。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对于这一改革,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评价道:“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经过几年艰苦的工作,死刑核准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没有引起犯罪率的重大变化,也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认可。”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围绕这一改革目标,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人权保障”理念贯彻改革进程。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不久,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只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先入为主,防止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2008年至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纠正看守所违法羁押5473人;2010年,看守所发生事故数量同比下降31.6%……白皮书中一组组详实的数据,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用一系列改革措施,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践行司法为民

  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关怀

  司法,帮扶弱者的担当,让人们从心底感受到温暖。2011年4月7日,何佳鑫专程从四川老家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5000元救助金。

  何佳鑫和妻子杨某原来都在无锡打工。妻子在一家足疗店当服务员时认识了被告人吴某。吴某欲与杨某建立恋爱关系,因遭到拒绝而将杨某杀死。由于吴某家境贫困,仅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几万元后再无能力赔偿。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调查之后,及时告知并帮助何佳鑫申请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金。

  白皮书介绍,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

  2009年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小额诉讼——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仅用了7分钟,原告郑某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就拿到了民事调解书,直呼“想不到”。郑某说:“以前最害怕打官司,动辄一两个月,消耗时间和体力,没有想到今天这么快就结束了。”

  这是庐阳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审理的第一案。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小额诉讼制度写入法律,从立法上肯定了小额诉讼的改革成果。

  “科学的诉讼制度,应该能让当事人花费最小的成本,又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蒋惠岭说,司法改革始终关注人民需求,努力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

  增进司法和谐

  为社会和谐添加“正能量”

  2011年7月,北京市东城区居民林某,在法庭宣判后,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成为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林某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社区服务,每个星期五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在社区服刑,能照顾70多岁的瘫痪母亲,林某很满足。

  “将一部分符合条件、主观恶性小的轻刑犯放在社区服刑矫正,有利于减少犯罪人的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也有利于修复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和谐。”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白皮书指出,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已将社区矫正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6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左右。

  司法改革运用创新性的实践,进而将改革举措上升为立法,保障、引导和谐社会的构建。

  人民调解,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东方经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白皮书显示,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人民调解组织81.1万个,调解员433.6万名。2011年调解纠纷893.5万件,调解成功率96.9%。2011年,全国法院调解民事案件266.5万件,调解撤诉案件174.6万件。

  改革,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水平;推动了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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