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分析
——以部分地方法院改革实例为视角
2012-05-21 08:4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惠贵
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可见,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建立一种符合我国国情,严格遵循审判规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权威的现代化审判管理长效机制,已成为了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新的重大的课题,更是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和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审判管理概述
(一)审判管理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显然,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最主要职能或核心业务。众所周知,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而要做到公正与效率,我们就无法逃避这样一个术语——审判管理。任何一个组织的运作都需要管理,实现固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当然也不例外,也需要管理,需要对自己的活动进行整体规划,构建一套自己的组织机构,对审判活动进行统一指挥,有效协调各个审判环节,达到最大限度激发审判人员的潜力,成倍扩大审判人力资源的效能。
说到审判管理,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管理。所谓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便达成既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1]审判管理作为管理体系的一类,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对于其定义,在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2];也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诉讼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3];还有学者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对审判管理下了定义,认为“审判管理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排定法官及书记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案件记录、庭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4]。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度、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实现审判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和整合,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顺畅运转,促进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的特定管理活动。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依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制度长期为内部行政管理所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附属,形成了一系列非正式但实际上很有影响的审判制度,并造成正式的审判体制的制度变形和功能失调[5]。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的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审判管理方式的改革与探索也慢慢走入人们的视野。法院系统内部逐步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认识到不能再象以前习惯的那样,以行政管理的方法对待法院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逐步将法院的管理具体区别为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人事管理三大管理体系,并根据三大管理体系不同的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且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以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任务(要“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后,审判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逐渐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
二、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探析
自1999年最高法院颁布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已走过了十二个春秋,并日益呈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各地法院牢牢抓住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以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和导向,多措并举,逐步改进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初步确立了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和审判绩效管理制度为主体的法院现代审判管理机制格局,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现状
审判流程管理是应运“大立案”改革实践产生的,最先由上海法院系统提出,2000年以后,北京、广东、山东等地法院纷纷推出流程管理制度。我省渝水区法院,安福县法院,在2002全面实行该项改革。现在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执行、归档等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就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实行相对分离,使审判程序从入口到出口即从立案、排期、开庭到结案、执行、归档全过程有个统一的控制枢纽,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这是继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进步。在我国法院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一般是立案庭(也有些法院是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由立案庭具体行使全院审判流程管理权,通过专门的网络系统,对全院的收结案情况、案件审理进度、延审报批情况、超审限情况随时检查监督,对临近审限的案件提前预警,及早发出催办通知单,督促审判人员抓紧审理,如期结案,有力杜绝了超审限的现象,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现状
在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审判质量管理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以案件质量管理为切入口,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评查、考核、责任等机制,对法院审判的各类案件、各个诉讼环节进行非诉讼的监督管理活动。审判质量管理基本是与审判流程管理同步推进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地法院在构建审判质量管理制度方面的一般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审判质量考核机制,通过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科学、具体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设定严格的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将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增强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二是建立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具体表现为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形式(一般有逐案评查、重点评查、逐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等形式);三是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机制,这是对审判质量考核和评查机制的一项保障性机制,对评查出的审判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要求的,根据审判质量指标体系,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把它纳入法官考评和年终考核体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称职处理或通报,暂停晋级、晋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三)审判绩效管理制度现状
审判绩效管理,就是运用“绩效管理”的理念,通过建立一套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审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综合性、数量化的总体评价和判定的管理活动。绩效管理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为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能而推行的一系列管理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和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开发现有人力资源,培养竞争和效率意识和实现工作业绩的最大化。审判绩效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开展审判绩效评估工作,就是根据已经设定好的审判绩效评估指标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评估,并将其数字量化成各项数据(一般称为评估指数),再通过解读和分析这些评估指数来判定法院工作的运行态势和法官的工作业绩优劣,同时将这些评估指数的高低作为法院评先评优和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它是近些年才运用于法院管理中的,各地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设定上,内容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设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基础指标,如结收案比、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民事案件调解率等;另一部分称为分析指标(也有称调研指标),如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案件撤诉率、法院人均结案数、法院人均结案数等。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都是根据诉讼各个环节中法院依法采取的与质量效率有关的审理或裁判行为设置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与审判人员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密切关联,后者涉及的因素更为复杂。如分析指标中的收、结、未结案件数因地区差异关系很大,申诉率与当事人自身意志因素关系很大,法院人均结案数与各法院的编制状况关系很大等等。
三、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创新的实践探索
这十多年来,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改革与创新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为审判管理模式日益步入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
从总体来说,各级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基本上是比较成功的。现在我国部分法院独立研发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把案件审理的程序与实体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部过程,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有的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速裁机制,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如江苏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建立的交通事故案件速裁组,海南三亚市城郊法院成立的劳动者维权速裁法庭,对普通审判流程的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诉讼环节进行了简化,以其“方便诉讼、省时省钱、快速便捷、程序简单”的办案原则,快捷、便民、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3年开始,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一个速调速裁法庭,使该院超过一半的民商事案件在速调速裁庭得到解决,平均结案期间才10天左右,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我国80%以上的法院处在基层,它们审理的大量的案件是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如果对这些案件仍然不加区分地适用复杂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势必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也无益于及时解决纠纷。顺应情势,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是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可以说是审判流程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有的法院对其中审判流程的其中一个诉讼环节的审判资源进行整合规划,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将执行局分为一个财产调查保全组和两个执行实施组,凡是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是先由财产调查保全组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将案件转入执行实施组具体执行,流畅的执行运作程序,使得以最少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执行质效。
(二)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审判质量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成绩斐然。如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了“超然于”其他审判庭地位的审判管理中心,将以往由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转交由审判管理中心行使,并由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评查,有力提升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权威和效能,此项工作于2004年受到四川省高院和成都市中级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被认为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做得最好、最优秀。如果说成都高新区法院是从案件质量“已然”的角度对审判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创新的话,那么下面的温州中院则是从案件质量“未然”的角度对审判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温州中院鉴于以往审委会对案件作出决定往往建立在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而不利于审委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的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瑕疵,尝试推行审委会听证制度,要求对一些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先采取听庭的形式了解案情,再作讨论。该院要求各业务庭将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对同类案件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民事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等案件,提交院研究室筛选,根据案件的疑难情况和典型意义确定供审委会在讨论前进行旁听庭审,审委会委员应尽量安排时间全程旁听庭审过程,列席合议庭评议,依法指导合议庭审理案件,尽可能促使案件当庭宣判。温州中院这一举措为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从某种意义来说,法院裁判的质量度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只有高质量的裁判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江西省安福县法院2008年试行的裁判生成公开制度,这是不失为提高审判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做法就是承办法官在宣告裁判时或者宣判后一定时期内,用通俗、简洁、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对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法律条文是如何适用、裁判结果是如何作出的,让当事人明白法院裁判最终形成的过程。该制度的实施尽管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裁判的认可度和公信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但同时也起到了对承办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监督、警示、规范、引导作用,“督促”承办法官认真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竭尽所能做出一个让当事人看得懂、理解的了、有理有据的高质量的裁判。该制度实施后,该院的上诉率明显降低,绝大多数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或者表示没有意见,案件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缠访、闹访,无理申诉等现象基本得到了消除。
(三)审判绩效管理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判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如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审判绩效综合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个案评查、司法统计评估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位一体”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为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机制作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2008年,江苏省高院以“表格式成绩单”考核审判绩效,使审判管理一目了然。一些基层法院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审判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创新。比如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在以往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审判业绩评价为重点,以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价为内容的全方位司法绩效评价体系。具体表现为实施具有惩戒性的法官不良积分处罚工作制度和具有激励性的创单优争全能工作制度,二者一张一弛,相得益彰,充分发挥了审判绩效评估的价值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该院制定的《法官不良积分处罚规定》详细地列举了94项不良行为,涵盖了审判纪律、审判质量、工作态度、司法廉洁等多个方面,法官只要出现列举的行为,就要记入不良积分。当不良积达到一定数额时,该法官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予以辞退。该制度的实施,让法官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时刻做到谨言慎行。该院设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礼仪、司法道德等五项单优项目奖和五项全能奖,并规定对凡是创单优争全能优胜者,可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参加培训、外出考察等方面优先考虑,此举为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鞭策,让广大法官的危机意识更强了,对自身的要求更高了,更加注重加强业务学习,研究审判工作规律,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有力激发了法官的工作热情,更加爱岗敬业。因为在法院不仅有审判岗位,还有行政岗位,如果不加区分地单纯地以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来进行绩效考核,明显是不科学、不公正的。安徽省宁国市法院推行的“3﹢1”管理模式,就为构建绩效考核的科学、公正、稳定的良性机制作了一个有益的实践。该院将全院现有机构、人员按照不同职能整合为四大功能群组:即案件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和执行保全中心等三个与审判相关的群组,另外一个行使司法辅助职能的行政服务中心即司法行政群组。在绩效考核上,实行分类考核,在同一功能群组采用同一考核标准。其中案件审理中心的主审法官基本工作量以中院辖区基层法院一线诉讼法官人均办案数为主要参照;审判管理中心以全院审判质量的各项参数在中院辖区的排位和实际控制效果为主要考核指标;执行保全中心的办案人员以中院辖区执行部门人均办案数和对外形象、社会效果为主要考核指标。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员基本工作量主要考虑中院辖区千件案件所需行管人员数和对外宣传绩效为主要参照。宁国法院“3﹢1”管理模式,创设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统一了法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尺度,实现了法官间业绩评价的可衡量性、可评比性和可同质化。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无论是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注重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打造“管理型司法”确定为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向。[6]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审判管理制改革任重道远,责任重大。这就要求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地积极探索审判规律,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
注释:
1、吴照云等著:《管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五版2006年,第6页。
2、毕寒光著:《审判管理方式改革之我见》,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3页。
3、陈旭著:《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20页。
4、董皞著:《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第11页。
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3页。
6、蒋涛、李加虎著:《法院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63页。
一、审判管理概述
(一)审判管理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显然,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的最主要职能或核心业务。众所周知,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而要做到公正与效率,我们就无法逃避这样一个术语——审判管理。任何一个组织的运作都需要管理,实现固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当然也不例外,也需要管理,需要对自己的活动进行整体规划,构建一套自己的组织机构,对审判活动进行统一指挥,有效协调各个审判环节,达到最大限度激发审判人员的潜力,成倍扩大审判人力资源的效能。
说到审判管理,首先要厘清什么是管理。所谓管理,就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便达成既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1]审判管理作为管理体系的一类,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对于其定义,在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2];也有学者认为“审判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诉讼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3];还有学者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对审判管理下了定义,认为“审判管理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排定法官及书记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案件记录、庭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4]。笔者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一定的制度、手段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实现审判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和整合,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顺畅运转,促进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的特定管理活动。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依据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制度长期为内部行政管理所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附属,形成了一系列非正式但实际上很有影响的审判制度,并造成正式的审判体制的制度变形和功能失调[5]。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的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确立,审判管理方式的改革与探索也慢慢走入人们的视野。法院系统内部逐步认识到自身工作的专业性、程序性等特点,认识到不能再象以前习惯的那样,以行政管理的方法对待法院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逐步将法院的管理具体区别为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人事管理三大管理体系,并根据三大管理体系不同的特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且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以法院改革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任务(要“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后,审判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逐渐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
二、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探析
自1999年最高法院颁布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已走过了十二个春秋,并日益呈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各地法院牢牢抓住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以构建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为基础和导向,多措并举,逐步改进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初步确立了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和审判绩效管理制度为主体的法院现代审判管理机制格局,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现状
审判流程管理是应运“大立案”改革实践产生的,最先由上海法院系统提出,2000年以后,北京、广东、山东等地法院纷纷推出流程管理制度。我省渝水区法院,安福县法院,在2002全面实行该项改革。现在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中的不同环节,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理、执行、归档等不同诉讼阶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的管理活动。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就是将实体审判权和流程控制权实行相对分离,使审判程序从入口到出口即从立案、排期、开庭到结案、执行、归档全过程有个统一的控制枢纽,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这是继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进步。在我国法院系统,审判流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一般是立案庭(也有些法院是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由立案庭具体行使全院审判流程管理权,通过专门的网络系统,对全院的收结案情况、案件审理进度、延审报批情况、超审限情况随时检查监督,对临近审限的案件提前预警,及早发出催办通知单,督促审判人员抓紧审理,如期结案,有力杜绝了超审限的现象,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现状
在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审判质量管理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以案件质量管理为切入口,通过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评查、考核、责任等机制,对法院审判的各类案件、各个诉讼环节进行非诉讼的监督管理活动。审判质量管理基本是与审判流程管理同步推进的一项管理措施,各地法院在构建审判质量管理制度方面的一般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审判质量考核机制,通过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科学、具体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设定严格的案件质量评分标准,将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增强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二是建立审判质量评查机制,具体表现为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程序,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形式(一般有逐案评查、重点评查、逐项评查和随机评查等形式);三是建立审判质量责任机制,这是对审判质量考核和评查机制的一项保障性机制,对评查出的审判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要求的,根据审判质量指标体系,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把它纳入法官考评和年终考核体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称职处理或通报,暂停晋级、晋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三)审判绩效管理制度现状
审判绩效管理,就是运用“绩效管理”的理念,通过建立一套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审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法院和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综合性、数量化的总体评价和判定的管理活动。绩效管理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为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能而推行的一系列管理革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和作用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调动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开发现有人力资源,培养竞争和效率意识和实现工作业绩的最大化。审判绩效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开展审判绩效评估工作,就是根据已经设定好的审判绩效评估指标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评估,并将其数字量化成各项数据(一般称为评估指数),再通过解读和分析这些评估指数来判定法院工作的运行态势和法官的工作业绩优劣,同时将这些评估指数的高低作为法院评先评优和考核法官业绩的主要依据。它是近些年才运用于法院管理中的,各地法院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的设定上,内容基本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设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称为基础指标,如结收案比、法定期限内结案率、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民事案件调解率等;另一部分称为分析指标(也有称调研指标),如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案件撤诉率、法院人均结案数、法院人均结案数等。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都是根据诉讼各个环节中法院依法采取的与质量效率有关的审理或裁判行为设置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与审判人员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密切关联,后者涉及的因素更为复杂。如分析指标中的收、结、未结案件数因地区差异关系很大,申诉率与当事人自身意志因素关系很大,法院人均结案数与各法院的编制状况关系很大等等。
三、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创新的实践探索
这十多年来,各级法院在审判管理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改革与创新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为审判管理模式日益步入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有益探索
从总体来说,各级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基本上是比较成功的。现在我国部分法院独立研发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把案件审理的程序与实体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部过程,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运转轨道。有的法院在审判流程管理上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建立速裁机制,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称为“诉讼绿色通道。”如江苏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建立的交通事故案件速裁组,海南三亚市城郊法院成立的劳动者维权速裁法庭,对普通审判流程的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的诉讼环节进行了简化,以其“方便诉讼、省时省钱、快速便捷、程序简单”的办案原则,快捷、便民、和谐化解矛盾纠纷,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2003年开始,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在立案庭内设立一个速调速裁法庭,使该院超过一半的民商事案件在速调速裁庭得到解决,平均结案期间才10天左右,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我国80%以上的法院处在基层,它们审理的大量的案件是案情简单、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如果对这些案件仍然不加区分地适用复杂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势必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也无益于及时解决纠纷。顺应情势,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这是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可以说是审判流程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有的法院对其中审判流程的其中一个诉讼环节的审判资源进行整合规划,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将执行局分为一个财产调查保全组和两个执行实施组,凡是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是先由财产调查保全组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将案件转入执行实施组具体执行,流畅的执行运作程序,使得以最少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执行质效。
(二)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审判质量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成绩斐然。如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设立了“超然于”其他审判庭地位的审判管理中心,将以往由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进行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转交由审判管理中心行使,并由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评查,有力提升了案件评查工作的权威和效能,此项工作于2004年受到四川省高院和成都市中级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被认为是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做得最好、最优秀。如果说成都高新区法院是从案件质量“已然”的角度对审判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创新的话,那么下面的温州中院则是从案件质量“未然”的角度对审判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温州中院鉴于以往审委会对案件作出决定往往建立在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的基础上,而不利于审委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的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瑕疵,尝试推行审委会听证制度,要求对一些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先采取听庭的形式了解案情,再作讨论。该院要求各业务庭将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对同类案件有较大指导意义的民事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等案件,提交院研究室筛选,根据案件的疑难情况和典型意义确定供审委会在讨论前进行旁听庭审,审委会委员应尽量安排时间全程旁听庭审过程,列席合议庭评议,依法指导合议庭审理案件,尽可能促使案件当庭宣判。温州中院这一举措为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从某种意义来说,法院裁判的质量度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只有高质量的裁判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江西省安福县法院2008年试行的裁判生成公开制度,这是不失为提高审判质量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做法就是承办法官在宣告裁判时或者宣判后一定时期内,用通俗、简洁、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对案件事实是如何认定、法律条文是如何适用、裁判结果是如何作出的,让当事人明白法院裁判最终形成的过程。该制度的实施尽管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裁判的认可度和公信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但同时也起到了对承办法官在审判案件时的监督、警示、规范、引导作用,“督促”承办法官认真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竭尽所能做出一个让当事人看得懂、理解的了、有理有据的高质量的裁判。该制度实施后,该院的上诉率明显降低,绝大多数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或者表示没有意见,案件自动履行率逐年提高,缠访、闹访,无理申诉等现象基本得到了消除。
(三)审判绩效管理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判绩效管理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如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审判绩效综合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了个案评查、司法统计评估和社会公众评价“三位一体”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为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机制作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2008年,江苏省高院以“表格式成绩单”考核审判绩效,使审判管理一目了然。一些基层法院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审判绩效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创新。比如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在以往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审判业绩评价为重点,以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评价为内容的全方位司法绩效评价体系。具体表现为实施具有惩戒性的法官不良积分处罚工作制度和具有激励性的创单优争全能工作制度,二者一张一弛,相得益彰,充分发挥了审判绩效评估的价值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该院制定的《法官不良积分处罚规定》详细地列举了94项不良行为,涵盖了审判纪律、审判质量、工作态度、司法廉洁等多个方面,法官只要出现列举的行为,就要记入不良积分。当不良积达到一定数额时,该法官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的予以辞退。该制度的实施,让法官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时刻做到谨言慎行。该院设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礼仪、司法道德等五项单优项目奖和五项全能奖,并规定对凡是创单优争全能优胜者,可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参加培训、外出考察等方面优先考虑,此举为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鞭策,让广大法官的危机意识更强了,对自身的要求更高了,更加注重加强业务学习,研究审判工作规律,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有力激发了法官的工作热情,更加爱岗敬业。因为在法院不仅有审判岗位,还有行政岗位,如果不加区分地单纯地以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来进行绩效考核,明显是不科学、不公正的。安徽省宁国市法院推行的“3﹢1”管理模式,就为构建绩效考核的科学、公正、稳定的良性机制作了一个有益的实践。该院将全院现有机构、人员按照不同职能整合为四大功能群组:即案件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和执行保全中心等三个与审判相关的群组,另外一个行使司法辅助职能的行政服务中心即司法行政群组。在绩效考核上,实行分类考核,在同一功能群组采用同一考核标准。其中案件审理中心的主审法官基本工作量以中院辖区基层法院一线诉讼法官人均办案数为主要参照;审判管理中心以全院审判质量的各项参数在中院辖区的排位和实际控制效果为主要考核指标;执行保全中心的办案人员以中院辖区执行部门人均办案数和对外形象、社会效果为主要考核指标。行政服务中心的人员基本工作量主要考虑中院辖区千件案件所需行管人员数和对外宣传绩效为主要参照。宁国法院“3﹢1”管理模式,创设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统一了法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和尺度,实现了法官间业绩评价的可衡量性、可评比性和可同质化。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无论是强调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注重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打造“管理型司法”确定为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方向。[6]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审判管理制改革任重道远,责任重大。这就要求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地积极探索审判规律,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和科学发展。
注释:
1、吴照云等著:《管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五版2006年,第6页。
2、毕寒光著:《审判管理方式改革之我见》,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3页。
3、陈旭著:《审判管理新模式初探》,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20页。
4、董皞著:《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第11页。
5、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3页。
6、蒋涛、李加虎著:《法院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63页。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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