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办公室履职的限度及尺度
2016-06-01 15:29: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李兴魁 沈烨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审管办)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因改革而勃兴,同时又助力着改革。此轮司法改革直指既有问题之渊薮,要求司法工作去“行政化”、去“地方化”,从理念、体制、机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管办应藉此机会、循此路径,进一步优化、深化审管办职能。其中,首要工作在于厘定审管办的职责界域,可立足正、反两方面确立审管办履职的限度及尺度。
一、审管办履职的限度
所谓限度,即在任何情况下,审管办都要坚持依法管理,不能影响和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其一,不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实体性意见(建议)。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落实审判亲历性原则,还权于合议庭与法官。因此,审管办不应当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实体性意见或建议。但是,为保障审判效率与程序公正,对于实践中因主观上的惰性、偏差引致的拖延审限、程序失当等问题,审管办应及时作出提示。原因在于,与复杂、多样的实体公正不同,程序公正的内涵具有确定性,这源于程序以及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和安定性特征。通过对程序的合理监管,审管办可在充分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促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接与融合。
其二,不在未充分征询意见、调研论证前制定羁束性措施。为防止主观臆断导致问题被夸大或缩限,审管办应当注重互动性,未经充分征询意见、调研论证不得制订羁束性制度或举措,这是人本管理理念的应然要求,更是助推司法改革的实然路径。以案件评查工作为例,如果漠视或忽视与一线法官的互动,一方面可能导致评查事实上的不周延,影响评查结论的准确度与客观性;另一方面则易引发情绪上的抵牾,减损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其三,不在非审判事务工作中作出具体性安排。在厘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各自范围的同时,还有必要廓清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工作与行政工作往往互有交叉,为达到规范、促进审判活动的目的,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并用的现象时常发生。审管办应当明确自身职能定位,分清具体事务的主要性质,只针对审判事务进行安排与实施。若审判工作牵涉到人、财、物的变动调配等行政管理事务,审管办仅提供参考意见。
二、审管办履职的尺度
所谓尺度,即审管办履职的界域及所应秉持的工作方法。
一要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与立足客观现实相结合。通过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和界限,加强和规范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不仅不会干扰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反而有助于审判权的规范、公正、高效运行。尤其在法官职业素养仍需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尚待塑成、公民法治意识还应涵养的现实语境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审理质效下滑、法官作风、廉政风险等问题。更不能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权的严格行使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应将之同时作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
二要坚持制度构建与责任落实相结合。制度的合理构建是成事之基、谋事之道,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当务之急即在于制度的完善。通过明晰审判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运行方式,要把过去自发、自觉的管理转变为规范性、制度化的管理。审管办在坚持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当发扬首创精神,对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认识不统一的改革,可先行一步、深入调研、大胆尝试,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对于认识比较一致,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问题,可结合法院实际,及早制订具有实效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加以解决。“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审管办还应着力于动态、实时、全程的监管,务求制度落地生根,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责任。
三要坚持数据分析与质量评查相结合。让司法的归司法,司法自有其运行规律;让指标的归指标,指标自有其用武之地。厘清两者界限,才会实现科学管理;遵循客观规律,才会效果更优。数据本身并无如何失当之处,数据管理出现异化的原因在于忽视了评价案件质效的多维视角及多元要素,以数字作为考核的唯一依据或者主要依据。为避免数据“失真”,审管办需要统筹运用数据与案例,将数据分析与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透过数据看案件,藉由案件用数据。
四要坚持类案梳理与个案推优相结合。审管办的工作重心应在于“理”而非“管”,只有“理顺”才能“管实”,而“理”的关键在于用好、用实各种工作平台,要始终坚持纠偏与推优相结合,在找准问题的同时,注重从个案中挖掘精品、总结经验,有效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情绪性对抗,更好地助力、服务一线审判。一方面,应当明确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视角及思路,而非追求管理本身的权威性。审管办在发现问题后,应多用柔性的提示反馈、慎用刚性的点名通报;另一方面,审管办需树立服务意识,配合业务部门,共同寻找、培育、推广典型案例,最大程度激发法官培塑精品的意识及热情。
五要坚持统筹协调与能动补位相结合。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有时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要以问题为导向,主动牵头协调。此外,对于一些职能未明的即时性工作,审管办除统筹协调外,还应当及时跟进,主动补位,为一线审判除压减负。总之,审管办的重要功能之一即在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竭力破除实务难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管办履职的限度
所谓限度,即在任何情况下,审管办都要坚持依法管理,不能影响和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其一,不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实体性意见(建议)。司法改革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进一步落实审判亲历性原则,还权于合议庭与法官。因此,审管办不应当在个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实体性意见或建议。但是,为保障审判效率与程序公正,对于实践中因主观上的惰性、偏差引致的拖延审限、程序失当等问题,审管办应及时作出提示。原因在于,与复杂、多样的实体公正不同,程序公正的内涵具有确定性,这源于程序以及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自治性、形式性、刚性和安定性特征。通过对程序的合理监管,审管办可在充分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促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接与融合。
其二,不在未充分征询意见、调研论证前制定羁束性措施。为防止主观臆断导致问题被夸大或缩限,审管办应当注重互动性,未经充分征询意见、调研论证不得制订羁束性制度或举措,这是人本管理理念的应然要求,更是助推司法改革的实然路径。以案件评查工作为例,如果漠视或忽视与一线法官的互动,一方面可能导致评查事实上的不周延,影响评查结论的准确度与客观性;另一方面则易引发情绪上的抵牾,减损评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其三,不在非审判事务工作中作出具体性安排。在厘定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各自范围的同时,还有必要廓清审判管理与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工作、审判管理工作与行政工作往往互有交叉,为达到规范、促进审判活动的目的,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并用的现象时常发生。审管办应当明确自身职能定位,分清具体事务的主要性质,只针对审判事务进行安排与实施。若审判工作牵涉到人、财、物的变动调配等行政管理事务,审管办仅提供参考意见。
二、审管办履职的尺度
所谓尺度,即审管办履职的界域及所应秉持的工作方法。
一要坚持遵循审判规律与立足客观现实相结合。通过理顺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和界限,加强和规范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不仅不会干扰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反而有助于审判权的规范、公正、高效运行。尤其在法官职业素养仍需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尚待塑成、公民法治意识还应涵养的现实语境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可能会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审理质效下滑、法官作风、廉政风险等问题。更不能简单地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将“去行政化”等同于“去管理”。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权的严格行使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应将之同时作为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
二要坚持制度构建与责任落实相结合。制度的合理构建是成事之基、谋事之道,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当务之急即在于制度的完善。通过明晰审判管理权的职责范围和运行方式,要把过去自发、自觉的管理转变为规范性、制度化的管理。审管办在坚持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当发扬首创精神,对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认识不统一的改革,可先行一步、深入调研、大胆尝试,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提供有益参考;对于认识比较一致,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问题,可结合法院实际,及早制订具有实效性、可操作性的制度加以解决。“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审管办还应着力于动态、实时、全程的监管,务求制度落地生根,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责任。
三要坚持数据分析与质量评查相结合。让司法的归司法,司法自有其运行规律;让指标的归指标,指标自有其用武之地。厘清两者界限,才会实现科学管理;遵循客观规律,才会效果更优。数据本身并无如何失当之处,数据管理出现异化的原因在于忽视了评价案件质效的多维视角及多元要素,以数字作为考核的唯一依据或者主要依据。为避免数据“失真”,审管办需要统筹运用数据与案例,将数据分析与质量评查有机结合起来,透过数据看案件,藉由案件用数据。
四要坚持类案梳理与个案推优相结合。审管办的工作重心应在于“理”而非“管”,只有“理顺”才能“管实”,而“理”的关键在于用好、用实各种工作平台,要始终坚持纠偏与推优相结合,在找准问题的同时,注重从个案中挖掘精品、总结经验,有效消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情绪性对抗,更好地助力、服务一线审判。一方面,应当明确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视角及思路,而非追求管理本身的权威性。审管办在发现问题后,应多用柔性的提示反馈、慎用刚性的点名通报;另一方面,审管办需树立服务意识,配合业务部门,共同寻找、培育、推广典型案例,最大程度激发法官培塑精品的意识及热情。
五要坚持统筹协调与能动补位相结合。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有时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要以问题为导向,主动牵头协调。此外,对于一些职能未明的即时性工作,审管办除统筹协调外,还应当及时跟进,主动补位,为一线审判除压减负。总之,审管办的重要功能之一即在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竭力破除实务难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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