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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腐败犯罪

    •   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徐进贪污违法所得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违法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指使有关人员通过虚设土地平整工程、伪造相关工程材料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9793亿元,用于支付他人实际控制公司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至2009年,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土地出让、商业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进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381万余元、港元8887万余元、美元255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部分款项汇入徐进指定的其近亲属及关系人在境外的账户。徐进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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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对被告人程三昌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本案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程三昌在境外滞留不归,其近亲属代为委托两名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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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嫌疑人张正欣涉嫌于2001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该公司资金。张正欣用部分侵吞款购买青岛华东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再通过分红等方式继续侵吞上述两家公司资金并购买该两家公司股权,涉嫌贪污共计折合人民币3.6245亿余元,并最终取得该两家公司100%股权。期间,张正欣用部分赃款注册成立三家公司用于转移违法所得,并将部分赃款转移至其妻女在澳大利亚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地块等。2014年11月4日,张正欣逃匿境外,2016年5月17日在澳大利亚死亡。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开庭前六个月发出公告,并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张正欣的弟弟张正某、青岛饮料集团等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青岛中院对检察机关提供的境内外证据材料均当庭质证,查明了张正欣违法所得的事实。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正欣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逃匿境外期间死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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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秦光荣,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人,原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长、中共云南省委书记。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秦光荣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股权转让、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8年期间,秦光荣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万余元。2019年4月6日,秦光荣主动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光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秦光荣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2021年1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秦光荣受贿案,依法判决:秦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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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其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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