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强制令系列案:运用司法机制妥善快速处理涉疫情纠纷
2022-03-08 15:39: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大连诚鑫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鑫公司)委托大连某食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海运进口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2020年底,某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从俄罗斯某港运抵中国大连港。受大连市新冠肺炎检疫影响,包括上述集装箱在内的数千个集装箱滞港数月,超过了某航运公司等承运人提供的免费用箱期。某食品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某航运公司要求其先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再提取集装箱。某食品公司认为,超期使用集装箱是疫情爆发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发生争议后,2021年3月29日,某食品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强制某航运公司立即向其交付10个集装箱冻品货物。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院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是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某食品公司的申请符合第一、三项条件,焦点在于某航运公司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法院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滞箱费,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该意见表明某航运公司主张的滞箱费存在调减的可能性,在滞箱费数额不确定的情况下,某食品公司有权以提供适当担保的方式提取集装箱货物。某航运公司不接受担保、要求某食品公司付清滞箱费后再提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在某食品公司提交足额现金担保后,立即签发了海事强制令。因法院在海事强制令签发前后做了大量释法、调解工作,某航运公司迅速执行了海事强制令,诚鑫公司通过某食品公司顺利提取了集装箱货物。

  2021年初,大连海事法院共受理近30件类似强制令案件。接到强制令申请后,大连海事法院立即依据辽宁高院出台的《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开展评估。按照《评估办法》,在立案阶段引导企业以诉前多元化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并速裁快审。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6起纠纷。

  法官说法

  海事强制令系列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一是通过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为疫情背景下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审判经验。通常情况下,航运公司(承运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箱费的权利。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滞箱费有可能调减时,航运公司要求收货人付清约定的滞箱费后再提货,属于不当履约,应予调整。二是海事强制令的签发,合法搁置了当事人双方的滞箱费争议,打破僵局,加速了大量滞留港口集装箱货物的流转,将船货双方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三是促使航运公司接受收货人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货,避免大量海事强制令案件及诉讼案件的产生,促进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和生产加工等一系列合同的履行。四是在国内率先受理此类案件,彰显了大连海事法院的责任担当,也为其他法院依法受理、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专家点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蒋跃川

  大连地区冷链进口份额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疫情发生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涉及数百家国内收货人和十几家中外航运公司,案件的妥善办理体现了大连海事法院强烈的服务大局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使双方企业都快速止损,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赞扬。案件的妥善办理还体现了大连海事法院良好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疫情发生前全国范围内极少运用海事强制令解决纠纷,大连海事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没有久调不决,而是及时果断地行使司法权,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案件的妥善办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不仅为业界在纠纷发生时如何规避风险提供了指引,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思路,有力地提升了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