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其中价值480万余元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富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富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富玉在海南、贵州任职期间,大搞权钱交易,直至退休后仍大肆敛财,受贿金额共计4.5亿余元。王富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多,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既坚持程序公正,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证据关,做到据以定罪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做到实体公正。同时,充分考虑王富玉的受贿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判决宣告后,王富玉表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再次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对法律和权力的敬畏之心,时刻谨记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违法乱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专家点评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士心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同时彰显了党中央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信心。从通报的案件情况看,王富玉理想信念丧失,甘于被“围猎”,在多个岗位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职务调整及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长期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此案还有一个显著特点,王富玉在位办事、退休收钱,大搞“期权式腐败”,甚至退休后还利用职务影响力大肆受贿,成为十八大甚至十九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隐蔽性更强,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机制,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案提供了很好的警示范本,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一是要加大查惩力度,形成反腐威慑力。“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腐败问题无论隐藏多久多深,终将暴露,必然受处,也绝不会“既往不咎”。要让有权者“胆战心惊”,敬畏法律,遵从规矩,时刻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二是要在制度上反腐,加强权力的制约监督。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研究权力运行规律,扎紧制度的笼子,落实制约监督责任,堵塞腐败漏洞。三是要抓好关键少数,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理想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要持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思想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时刻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担当,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心向
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一直是坊间关注的焦点,理论和实务界对此也高度关注。王富玉受贿时间长、次数多,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其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同时,王富玉自动投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部分受贿系未遂;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犯罪所得及收益全部退缴到案;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根据王富玉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并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王富玉的量刑并未“唯数额论”,而是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量刑情节尤其是自首情节对刑罚产生的影响,应该说在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中找到了平衡点,得出了一个合理的刑罚结果。需要注意的是,王富玉在退休后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赂1700余万元,该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别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受贿行为,法院认定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是正确的,结合其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也是准确的。
本案适用法律准确、严谨,对被告人的处理结果罪刑相当、宽严得当,既体现了法律威严,又恪守了量刑尺度,实现了刑法力度与温度的平衡,为今后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树立了标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