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面对单位要求的核酸检测报告或入职体检报告,不少人有着“嫌麻烦”“懒得去医院”的心理,而男子许某则趁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伪造印章,制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体检报告等从中非法牟利,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1年7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依法作出判决。该案系上海首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
2020年4月起,在上海从事广告行业的许某从入职体检的“大量需求”中嗅到“商机”,陆续在58同城等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帖子和广告,有偿为他人提供虚假的入职体检报告、病假证明和检验单。接到订单后,许某利用事先准备的素材模板和虚假的电子印章伪造体检报告和证明,通过“绿健体检”“尚峰健康”两个微信号,将伪造的体检报告和证明以每份人民币4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为提高纸质版报告的“可信度”,许某专程找人刻制了印有“上海市某医院体检专用章”等医院的虚假实体印章。
2020年11月,尝到甜头的许某再次铤而走险,将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上。通过网上搜索的核酸检测报告照片,许某故技重施,将其仿制为可供编辑的模板,并将“客户”的姓名、性别、年龄、检测时间等信息以及虚假的电子印章,通过编辑软件合成到模板之中。经查,许某在到案前共制售虚假核酸检测报告6份,并以类似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伪造39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被告人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贩卖给他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增加疫情防控风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作出上述判决。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对于任何可能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法院均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每个公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为贪图方便而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否则均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点评
陈晶莹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当前,国内各地疫情零星散发,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本案中,许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伪造印章医院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更严重妨害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给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和风险。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对他人生命健康和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立法修法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而本案中,虽然并未发现购买核酸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但如若发现阳性人员并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因此,我要为上海静安法院作出的公正判决点赞,这充分诠释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和使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