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让“诚实而不幸”的人获得新生
2022-03-08 16:15: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梁某某自2018年起开始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客户资源,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本案属于重整类型。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申报负债约75万元。由于创业失败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某某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并不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报告以及债权审核报告,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与《重整计划草案》。

  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某某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某某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严格执行该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法官说法

  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我国境内法院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经法院审理,梁某某符合个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实申报破产信息,配合管理人调查,并接受债权人等监督。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完整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流程,树立了个人破产重整裁判规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保证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的基础上,法院重视保障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人文关怀和法理精神。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中,一方面,债务人可以达到债务减免或者纾缓的目的,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力偿债,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债务人除豁免财产外的未来收入都应当用于偿债。经测算,本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比在破产清算情形下的受偿率高1.5倍以上。该方案合理兼顾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赢”。

  专家点评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中,深圳中院合理确定债务人的豁免财产范围和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既保障了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权利和安宁生活,也降低了债权人追收成本、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化,推动债务人、债权人的共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深圳中院依法决定解除了对梁某某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经济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业者、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人文关怀和救济理念。

  在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及其后一系列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深圳中院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破产裁判规则,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为全国范围内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