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法院判决追赶者无责
2022-03-08 16:0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韩某起诉保安员杨某、安铁保安公司、北京积水潭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2019年6月27日中午,保安员杨某在执勤巡逻期间,接到医院中控室通知,发现疑似“号贩子”韩某在门诊大厅活动,要求其去协查。韩某发现杨某后,马上逃窜,跌跌撞撞连续摔倒,杨某随后赶到将其控制在医院后门通道处。追逐过程中韩某左腿骨折,后续治疗支付医疗费45000余元,经过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韩某要求医院、保安公司和保安员一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余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次事发前,韩某刚因倒卖挂号资源被行政处罚。事发当日,韩某再次进入院区,未挂号也未就诊,而是不停在候诊区和自助挂号机患者和家属前踱步。面对保安巡查理韩某全力奔逃,其步态紊乱连续跌倒两次,且接受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韩某称当时为“自己买药”,但未出示挂号单据、处方、病历,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有理由认定韩某当日进入医院并非正常就诊。保安杨某对韩某阻拦过程中韩某受伤。但杨某并无踢打等行为,其实施的阻拦行为合理,未超过必要限度。虽然韩某受伤后产生数万元医疗费,并因踝关节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导致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抗拒保安员依职权对其盘查所致。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保安杨某对可疑人员韩某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韩某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韩某全部诉讼请求。后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情弱者是人们的朴素情感,但所有同情的获得,都是基于遵守秩序和规则为前提。本案中,韩某骨折受伤全因自身违法行为所致。如其不抗拒盘查,则不会发生损害后果。“谁错谁担责”,令其自身承担违法行为的相应后果,就是法律惩戒不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如果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哪怕只判决赔偿一块钱,也是认定保安的行为存在过错,助长了“谁弱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不正之风,令负有维护医疗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害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长此以往,将会损害更多患者以及遵守秩序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态度明确,坚决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放在首位,对不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服从公共管理的行为通过裁判方式予以否定性评价。

  专家点评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姜丽萍

  法官审判案件看似是一件件个案,但每一件个案中都蕴含着深刻、复杂的社会问题或某种社会现实。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关系到能否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彰显了《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很好地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本案审判结果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更在于此案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范例,使社会大众深知法律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正当利益的,法律会为正当执行职务行为保驾护航,促使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弘扬正气。

  专业性是司法判决实现公正的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鑫

  本案是人身损害侵权之诉。被告证明原告具有特殊身份即“号贩子”,原告的损伤系保安正常抓捕造成,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须举证证明损伤系被告保安过度使用暴力造成。但本案中原告的胫腓骨同时骨折,且骨折部位不在同一水平面,因此排除受到暴力踢踹导致,应属于螺旋形骨折。螺旋形骨折属于肢体过度外旋,从而引发骨折情形。

  法官在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证据情况下,依据经验法则,判断原告陈述受伤情况并不会造成骨折发生,他人踢、踹也不可能发生。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了自己的裁判依据,使案件的裁判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是一份非常好的在缺乏损伤当时视频情况下判断损伤机制、损伤原因的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