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湖北建始法院判决一笔14年前的货款丧失胜诉权
2024-08-15 14:01: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有这样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它告诉我们,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那些对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就湖北省建始县某药业公司诉重庆市某卫生院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左右,药业公司与卫生院存在药品购销合同关系,因卫生院无钱付款,便于2010年7月13日确认下欠药业公司货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2018年1月,药业公司向建始法院起诉,要求卫生院支付欠款。庭审中,卫生院以药业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理由抗辩,不同意还款。建始法院裁定准许药业公司撤诉。2024年6月,药业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卫生院还款。庭审中,卫生院再次以该笔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

  建始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所涉5万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药业公司已丧失胜诉权,于2024年7月24日判决驳回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我国民法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事由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买卖民事合同纠纷产生的债权,没有法律规定其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

  本案中,药业公司起诉时,民法典已经实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卫生院出具欠条之日开始,因无中断、中止情形,2013年7月13日已经届满,药业公司2024年6月19日提起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药业公司丧失了胜诉权,卫生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且无法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的存在,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只有每个人都重视自己的权利,并且知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才能对侵犯权利的人施以制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