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难维权 倾心调解化纠纷
2024-08-15 08:3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英 洪雨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孔垄法庭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难以获得赔偿,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2023年,曹某在周某承包的工地负责外墙贴砖工作。项目完工后,曹某将自己的务工账单通过微信发给周某,周某仅通过微信回复:“待和财务核实后在确认。”后曹某多次找周某讨要工钱,周某一直拖延未付,在催促未果后,曹某遂诉至法院维权。

  孔垄法庭在翻阅原告曹某提供的案卷资料和证据材料后发现,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此前对相关工程劳务费如何结算并没有书面协议,原告除提供简短的微信聊天记录外,无法提供有被告方签字确认的劳务费结账单。

  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周某,周某叫嚣道,“我也是懂法的,就凭曹某提供的这些材料,他凭什么说我欠他这么多工钱?我就不信证据材料不充足,法院还能判曹某赢!”曹某则无奈地向法官哭诉着,“我能提供的材料只有这么多,我不懂法,但周某拖欠我工钱是事实,求法官帮帮我。”

  为妥善化解纠纷,帮原告讨回工钱,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开展调解。在向曹某分析举证不能的后果,降低其心理预期后,承办法官又向周某释明案件在历经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法律后果。经过承办法官分析利弊和耐心调解,被告态度有所松动,最后双方各退一步,就工钱数额达成一致。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周某当即向曹某支付了工钱,化解了一直困扰曹某的“薪”愁。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举证困难之际,调解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纷方式,虽未达到绝对的公平,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原告的损失。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但要有维权意识,更要有存证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