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古树,百年传承。古树是静默不语的历史印记,是文化与历史的记录者与传递者。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
连日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市县两级法院联合发出金丝楠木《司法保护令》,成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原地保存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保护珍稀林木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为辖区金丝楠木披上司法“铠甲”,以司法力量筑牢生态环保法治屏障。
全省首例,市县两级法院联合发布《司法保护令》
8月13日,迎接“全国生态日”,在竹溪县新洲镇烂泥湾村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原地保存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竹溪县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司法保护令》,针对保护竹溪金丝楠木种群提出六项禁止事项,以司法手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金丝楠木,与梅子垭茶、中峰贡米并列古“竹溪三贡”之一,因长势较缓,木质良好多用于古代皇室宫苑修建,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我国特有的珍稀树种,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金丝楠木已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名录》湖北省《珍贵树木保护名录》。新洲楠木寨现存楠木152棵,占地面积约8亩,单棵树高15米至40米不等,胸径10厘米至100厘米不等,是我国目前现存最大的野生楠木群落。
司法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
一、禁止对楠木林内楠木实施砍伐、刻划、涂污、剥削、掘根等活动;
二、禁止占用楠木林内林地从事养殖种植活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楠木林林地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取土作业或者其他方式破坏林地资源;
四、禁止在楠木林地楠木枝干上架设线缆或者缠绕、悬挂物体;
五、禁止在楠木林内倾倒污水、燃放明火、排放烟气、使用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对树木有害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禁止其他破坏楠木林内林木的违法行为。
《司法保护令》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入手,统筹兼顾游客近距离观赏游览楠木林的需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出了6大禁止事项。此次针对楠木林发布的《司法保护令》既是全国楠木保护范围最大,树木数量最多的保护令,同样也是湖北省内第一次由市县两级法院联合发布的司法保护令,意义深远。
部门联动,扩大珍稀名木保护“朋友圈”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十堰中院联合竹溪法院在国家林木种植资源库原地保存区发布司法保护令,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合力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堰样本’,探索保护生物多样性新模式的具体体现。”在活动现场,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汉立向参加活动的群众作出如下阐释。
近年来,为保护好楠木这一珍稀林木资源,在十堰中院的有力督导下,竹溪法院坚持能动履职,持续开展“护木成林”楠木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环资审判+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就环境资源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会商协作,不断扩大楠木保护“朋友圈”,形成了齐抓共管,真抓严管的工作格局。
2023年来,竹溪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30件,其中非法狩猎1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1件,盗伐及滥伐林木5件,失火罪6件,判决当事人补植苗木5000余株,判决缴纳生态补偿金约40000元,单处罚金2000元。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涉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长治长效,设立竹溪法院楠木寨法官工作室
为持续巩固活动成果,切实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绿色家园全民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8月13日,竹溪法院楠木寨法官工作室在新洲镇烂泥湾村正式揭牌。
据了解,该法官工作室将充分延伸审判职能,聚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开展法治宣传、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环资审判“回头看”等活动,监督楠木保护《司法保护令》落实情况,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大家养成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法律意识、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
“采采皇木,入此幽谷,求之未得,于焉踯躅;采采皇木,入此幽谷,求之既得,奉之如玉;木既得矣,材既美矣,皇堂成矣,皇图巩矣。”这是镌刻在竹溪县鄂坪乡慈孝沟村的摩崖石刻,表达了古人对采集皇木(即楠木)的珍视之情,亦表明了十堰法院系统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视与努力。
十堰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用好用活司法保护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