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已到账,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为我司追回了款项,这下公司资金链可以顺利运转了......”近日,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到了这样一通电话。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张家口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某钢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钢管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家口某公司向原告采购螺旋缝双面埋弧焊钢管两千吨,合同总价款为一千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张家口某公司供货,双方经办人员确认实际交付钢管吨数无误,原告先后为被告张家口某公司开具了总额货款发票,但张家口某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
经法庭查明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诉讼请求成立,综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交付货物时间、双方确认货物数量时间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被告张家口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钢管公司钢管货款。
法庭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某钢管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李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给付为由,拒不配合执行法官。
在联系被执行人无果后,法官果断采取措施,对该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同时对公司所剩余涉案钢管依法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经多次竞价,买受人以四百万元拍下标的物。
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经开区法院邀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标的物所在地阳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一同参与称重交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交接,终将涉案钢管变现给付申请人。
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始终坚持以“如我在执”司法理念,以执行信息化为得力抓手,充分发挥司法查控、司法拍卖执行等方式和手段,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度、准度、速度、温度,有效破解执行中财产变现的难题,切实将胜诉权益兑现成申请执行人手中的“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