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他人,因情节严重而被诉至法院。日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利用自媒体诽谤他人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利用“大海XXX”“茶X”等账号,又在其他网络平台上利用“大X”“舍得XXX”等账号,断章取义、捏造事实,陆续发表了10余篇内容为“王某与他人伪造签字,诈骗张某钱款”等贴文和视频,对自诉人王某进行诽谤。
上述10余篇贴文信息被浏览次数均超过5000次,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友对自诉人的诋毁。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张某犯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意识到错误,主动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相关贴文,并作出相应保证承诺不再犯,最终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网络平台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影响了自诉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鉴于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删除相关贴文、取得自诉人谅解等情节,经综合考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罪服法,并表示真诚悔过。
法官说法
对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院根据虚假信息具体形式、传播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浏览量超过5000次,引发网友对自诉人大量负面评论和侮辱性言论,影响恶劣,构成情节严重。本案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确保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深刻反省,具有悔罪表现,且已删除相关贴文,努力消除网络诽谤信息,据此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底线,网络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不仅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要依法理性发言,远离网络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