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在刑罚规定方面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大幅度地增加了财产刑的适用,这也直接导致了财产刑执行案件数量增加。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推进,财产刑执行也随之成为焦点,执行效果直接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财产刑执行案件较一般执行案件而言,其执行对象比较特殊,均为犯罪人员,许多被执行人被关押在监狱中进行改造,基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给涉财产刑案件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被执行人出狱后,生活事业均受阻,如果执行措施不当,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财产刑执行既要有思路、又要有方法、更要有举措,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要在认识上有高度,确保工作质量不打折扣。财产刑执行案件多为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执行款将直接上缴国库,也就是说,执行到位的财物就是国有资产。现实工作中部分法官往往认识不到位,导致不执行、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案件执行容易陷入僵局。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如果不履职尽责,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更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尊严。因此,必须提高认识,增强法官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防财产刑执行打折扣,严禁财产刑执行“打白条”。
二是要在实施中有力度,确保判决权益得到兑现。财产刑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被执行人往往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就已经开展着手转移违法所得,许多资产均不在自己名下。采取传统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可能效果不理想,这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难度。因此,要深挖财产线索,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联系,询问他们在侦查中掌握的一些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转账进行甄别,调查其近亲属名下财产是否系合法所得,以此来确定是否存在转移违法所得的情形;同时对被执行人家属进行劝导,告知其履行财产刑义务的种种有利后果,争取让家属代为履行义务。
三是要在执行中有温度,确保司法为民落在实处。财产刑案件的被执行人均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回归社会往受到歧视,很多行业都将他们拒之门外。如果此时我们再采取强硬的措施手段,可能会将他们逼入困境,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在执行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灵活多变的措施。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也可以允许其分期履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为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创造空间;生活困难的,必须留足一定费用,保障基本生活能够维持;对于没收财产刑案件,要综合考虑其未成年人子女和老人的生活问题,留足一定抚养、赡养费用;对于退赔案件,若被害人权益未实现,可以通过司法救助方式在物质上给予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一定帮助等等,,让法律实施既彰显权威和力度,又不失阳光与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