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司法治理”之维
2024-08-16 15:31: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宝
 

  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当下的中国法治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红色法制传统仍不容忽视,特别是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秉持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赋予了边区新的司法活力。进入新时代,赓续陕甘宁边区优秀红色司法传统,明确“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内涵,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是全面落实人民司法理念的基本立场。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背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内发于特定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之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离不开陕甘宁边区特定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政治背景,一定意义上是边区探索和创建新型司法的必然产物。

  (一)战时的经济背景

  自1937年陕甘宁边区成立之后,保障抗战胜利一直是边区建设和发展的“主旋律”。基于战时环境的整体考量,边区司法工作应融入到服务与保障抗战胜利的大局之中。在战争环境的背景下,边区法院需要减少纠纷和诉讼,以便动员一切力量参加抗战。因此,产生了对简单方便的诉讼形式和有效化解纠纷的制度需求。从地理位置上看,陕甘宁边区位于黄土高原,也是传统的农业耕作区,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比平原和沿海地带要薄弱得多。为了维持边区的物质供给和军民日常的生活保障,边区民众必须将精力全部集中在发展农业生产这一主要矛盾上。边区的经济现实映射到司法领域,则需要减少矛盾和诉讼,提高司法化解纠纷的效率和能力。

  (二)乡土的社会背景

  传统中国呈现出“家国同构”的政治形态与社会格局,中央权力并未充分渗透到基层社会,构成了所谓的“皇权不下县”的政治形态。广大的乡土社会主要依靠“宗族”和“血缘”来共事生产生活,这一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虽然在人际关系上呈现出“差序格局”的形态,但保持着乡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陕甘宁边区地处西北农业耕作区,经济相对落后,社会结构单一,人口流动性小,社会形态封闭,家庭和亲属纽带维系着边区社会的有效运作。在这样一种乡土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冲突时民众的首选是“人情”“礼俗”“习惯”意义上的“民间法”,而不愿求助于官方意义上的“国家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深入实地、审调结合、群众参与的方式解决纠纷,考虑到了乡土社会的实际,也符合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将情理法充分融合到边区的司法实践之中。

  (三)转型期的政治背景

  狭义而言,司法主要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解决纠纷的过程,司法被认为具有定分止争的裁决功能。但从国家治理的视野来审视的话,司法还承担着治理国家和构建民族国家的政治功能。自陕甘宁根据地创建以来,边区政府就承担着管理和革命的双重使命。作为管理者,边区政府必须完善自身的政权组织形式,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部门。作为革命者,边区政府必须有别于国民党的施政理念,创建符合边区实际的全新司法运作模式。从国家治理和国家建构的层面理解,国家政权如何延伸到乡土社会,现代国家如何在乡土社会中建立合法性,并实现对传统社会的改造,这是边区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边区政府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内涵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内涵非常丰富,从不同的视角审视会得出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总体而论,从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司法运作三个维度阐释,有助于全面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涵。

  (一)坚持司法为民理念

  司法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设计司法制度和推进司法实践的根本宗旨。“马锡五审判方式”秉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积极深入案件发生现场,裁决案件争议。例如,在合水县“王治宽和王统一土地纠纷案”中,马锡五派石静山赶赴当地,协调县、区、乡干部和乡邻证人,到现场一面展示原有买地的约据,一面实地丈量勘察,经过干部和群众一起讲道理,最终真相大白。王治宽理屈词穷,当场承认错误,向王统一赔礼道歉,和解结案。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马锡五审判方式”秉持的司法为民理念,构成了人民司法的面向。

  (二)秉持司法便民原则

  司法便民原则,主要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执行便民的诉讼方针和制度。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的指示中也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无诉状,不能加以拒绝”。基于便民原则的考量,边区法官携带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定期组织“巡回法庭”,以巡回审判的模式,随时受理上诉案件。在巡回审判中,邀请民众参与案件的调查、说理和审判,倾听群众意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常识。传统意义上“剧场式”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被“广场化”的人民司法模式所替代。在就地审判过程中,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弄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彻底解决争议。以政府和司法官员个人的成本投入,降低民众的司法负担,践行了司法便民原则。

  (三)遵循审调结合路径

  陕甘宁边区转型时期的复杂局面,地域之间风俗习惯的差异,都对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案件审理方式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解纷方式,尤其重视法庭调解的运用。在合水县的两件土地纠纷案件(“王治宽”与“王统一”土地纠纷案、“丑怀荣”与“丁万福”土地纠纷案),都是在经过实地调查和群众参与后,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结案。法庭调解缓和了法律规范和民间习惯之间的张力,也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解决纠纷,不仅可以妥善解决案件争议,还可以进一步修复因诉讼而破裂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稳定和谐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情理法因素的综合考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一致。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中取得的重要成就,也是重要的司法本土资源。在新时代,如何赓续红色司法传统,发扬红色司法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内涵和制度价值,仍不乏史鉴意义。

  (一)坚持人民司法理念

  人民司法原则,主要在司法民主和司法为民两个维度生成和展开。司法民主主要强调人民群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司法为民强调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在司法审判中。秉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人民司法内涵,要求广大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意识,认真办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同时,落实人民陪审制度,让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思维与职业法官法律思维形成互补,积极践行司法民主理念。

  (二)落实司法便民原则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应继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司法便民原则。明确区域化差异,坚持巡回审判制度,积极探索将司法资源快速送到一线,为群众在家门口排忧解难。事实上“马背法庭”“渔船法庭”,便是司法便民的具体场景。积极探索“一村一法官”制度,将司法资源下沉到每个乡村,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在坚持“线下”司法便民的同时,探索“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互联网辅助审判系统等科技手段,赋予司法便民新内涵,满足数字时代司法便民的诉求。同时,应警惕“数字鸿沟”对部分中老年人和其他人群的障碍,坚持“线下便民”与“线上便民”相结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三)探索多元解纷机制

  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秉持的审调结合机制,坚持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诉前、诉中调解结案。对案件的审理不仅追求案结事了,还应争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在结案后应确保当事人之间真正做到了和谐共处,修复因诉讼而破裂的社会关系。探索新时代“府院联动”,将“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局之中。结合“基层治理”“综合治理”“枫桥经验”等治理经验,将矛盾和纠纷化解于萌芽阶段,推进多元解纷机制的建构和落地。

  (作者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政法与统战理论教研部)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