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是中国共产党至关重要的时期,自中央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后,陕甘宁边区便成为了中共中央的政治腹地,中国革命的政治总后方。在此期间,党的一系列优良传统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在政治、经济、法制等各个方面均取得成就。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重要司法制度之一,它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特定的历史特征与现实需求。为了更好地宣传调解制度,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1941年5月至1947年3月,《解放日报》共刊载了59篇以调解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报道。这些报道集中展现了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与发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积累的坚持群众路线、提升司法正规化、注重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
群众路线是陕甘宁边区时期调解制度坚持的工作路线
群众路线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是与中国革命实践紧密结合的理论成果,对于中国共产党引领无产阶级走向革命胜利起到重要作用。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调解中注重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发挥群众力量、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切实贯彻群众路线。
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保障群众生产
调解制度必须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保障群众生产为前提条件。土地案件是陕甘宁边区时期民事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案件类型,土地纠纷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前线粮食供给,不仅要坚持司法公正,还要注重裁判效率。受边区司法干部长期短缺、司法程序繁琐混乱以及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边区的司法能力与群众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在调解制度尚未推广之前,边区主要依靠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边区群众普遍存在打官司“耽误事”的观念。调解制度的建立与推广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边区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了边区群众诉讼费时费力费财的长期困扰,促进土地纠纷快速处理,保证了农业生产。比如边区司法人员会选择非农耕时间进行调解。1944年8月17日《解放日报》刊载的《张副专员赴赤水亲为群众调解旧案》一文中就提到:“张副专员经过这番调查和勘察后,就告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几个村老,在当日天麻黑时集合到地边,以处理这场纠纷。”
调动群众参与调解,发挥群众力量
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群众力量的推动。《解放日报》1943年9月13日刊载的《晋察冀边区制定条例群众参加调解讼案》一文中就提到:“在调解中,群众本身发生了很大的力量,如看到一方狃于偏见,旁听的群众就去规劝,作用很大。”不仅如此,群众对案件证据的搜集和认定有一定的帮助。《解放日报》1944年8月17日的报道中写道:“任审判员了解此内情后,当在小池村召集红崖、崖窰等三村公正人士,乡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开会,讨论调解该案,大家都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杜姓钱约麦约都是伪造……”此外,通过邀请村中有威望的人参与调解,能够使当事人发自内心地服从调解结果。如《解放日报》1945年1月24日刊载的文章中写道:“全乡的农民流传着一句话:‘理不是一个人的,大家说有理你才有理。’这证明用群众的力量去调解纠纷比政府单独出头判决,农民还心服的多。”
树立调解先进模范,引导群众价值观念
随着调解的推广,边区涌现出大批优秀司法工作者与民间调解模范,他们在调解的过程中宣传边区民主法制精神,是边区人民的法制“风向标”,发挥着引导群众价值观念的作用。马锡五是边区政府在司法战线上第一个大力宣传的先进模范。《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刊载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文,以案例讲解的方式详细介绍并总结提炼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解放日报》持续报道边区各地适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情况,边区涌现出大批民间调解模范。任君顺、续子兰、奥海清等专职司法工作人员因调解工作表现突出而成为司法调解模范。边区调解活动多以家庭民主会、群众会、村民大会等会议形式进行,通过意见发表、案件评判等,促进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交流,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群众的价值观念。在参与调解的过程中,群众不断对既有的价值观念进行批判和纠偏,改变错误的观念与落后的思想,实现了价值观念的革新。
司法正规化是推进陕甘宁边区时期调解制度的必由之路
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明确法律规范、加强队伍建设、创新调解方式等司法正规化措施,实现了法律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推动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明确法律规范,提供适用指引
调解不能游离于国家司法体制之外,必须以法令文件为明确指引。首先,1943年6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了调解的具体政策。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并排除二十二款刑事犯罪以确定调解的具体范围;第三条至第五条对调解方式进行规定;第七条明确调解自愿原则;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调解程序进行具体规定。其次,边区政府以指示信的方式对具体适用该条例进行指导。边区政府在指示信中将调解分为四种,并分别配以绥德西直沟村村主任郭维德的调解、马锡五的调审结合等作为优秀案例。同时,对调解的工作原则、工作要义以及工作方向予以说明。边区政府还在指示信中号召各级政府督促与上报司法审判人员检查反省审判工作中有无指示信中所阐述的问题。再次,通过边区司法工作会议对日常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修正。如延安县曾在1944年10月6日召开为期三天的会议,检查司法工作、讨论民间调解,与会人员在会中进行全面总结与检讨,并报告调解案例、制定调解原则。
提升专业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司法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条件。边区司法的正规化建设不仅要适应外部社会实际,也要解决内部司法人员数量短缺与专业素质较低的现实问题。边区政府与高等法院开设多期培训班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这种集中学习有助于强化司法人员对调解的认识与理解,促进边区调解制度的实践与调解工作的全面展开。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培养树立起的调解模范也发挥着重要的示范、教育作用,街坊四邻、族中长老、亲友乡绅都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不论是经过培训的司法干部还是来自民间的调解模范,都帮助边区走出了一条“实践型”的司法专业化道路。
重视调查研究,创新调解方式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尚未普及之前,边区司法工作一直存在主观主义倾向。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报道封捧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案件,该案一审法院不注重案件调查,仅依据表面证据草率判定的主观司法行为,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影响。适值马锡五赴华池巡视工作,受理了该上诉案件,马锡五首先详询当地干部,调查实际情况;又走访了附近的群众,了解舆论趋向。此外,他还征求了封捧儿的意见。案件经公开审理,判决封捧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有效。当事人以及当地群众都认为这一判决合情合理。此后,经过宣传推广,边区各地开始采取这种“深入调查、注重实际”的司法工作方式。马锡五主张调查、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为边区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很多积压多年的案件因此得以分明,群众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主的边区新式调解制度重视调查研究,鼓励司法人员积极走出“衙门”调查案件真相,反对“坐堂问案”模式下的官僚主义司法。官僚主义司法,即舍不得脱下官服,不愿采用实地调查或者走访群众的方式核实案件情况,本质上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伴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深入推进,边区各地司法人员一改旧的司法作风,开始深入群众调解疑难案件。如在“王家堡子庄院纠纷案”中,审判员任君顺深入调查案件,为避免双方当事人浪费时间和钱款,他引导他们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
社会治理是陕甘宁边区时期调解制度的根本出发点
陕甘宁边区人口的迁徙流动,虽然带来了大量的劳动生产力,推动了边区各方面的繁荣,但也提高了边区社会治理的难度。此外,土地改革的推行、婚姻制度的变革,给边区社会带来了一定冲击。通过调解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塑造和谐家风、改良社会风气,有助于加强对边区社会的治理。
培养民间调解力量,开展基层群众自治
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中国司法传统中一直有亲邻、乡绅调解纠纷的习俗。因民间调解十分便利且结果接受度较高,边区政府开始大力倡导群众纠纷由群众自己调解,培养了一批民间调解模范。如劳动英雄吴满有半年内即调解了五十余起案件;劳动英雄申长林一年调解的案件亦达八十余件;劳动英雄冯云鹏一年半的时间调解了三十多件土地纠纷、五件婚姻案、五件妨害名誉案以及十七八件其他案件。这些调解模范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并通过调解向边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既熟知国家政策又精通民俗习惯,是边区政权与乡土社会进行良性沟通的纽带,对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化解家庭纠纷,塑造和谐家风
塑造和谐家风是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在融合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与群众需求的基础上,采用调解的方式合理处理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塑造平等团结、互助互敬、互爱互让的和谐家风,是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理念的重要实践。《解放日报》曾报道过多起涉及家庭矛盾的调解案件。如绥德县的傅家运与妻子因性格不合导致家庭不睦,移民英雄汪丕应采用一对一谈话的调解方式,将家中上下都疏通好之后召开家庭民主会,全家老小挨个发言。调解结果甚为圆满,“和和气气,大家都感到与往日不同,互相间的猜忌,也就自然消除了”。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改良社会风气
改良社会是社会治理的中心任务。处于历史转型期的陕甘宁边区,需要采取一定的社会治理手段来改良社会问题。旧社会的风气和陋习不可能自动消失,中国共产党借助调解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改良社会风气,使边区社会由落后走向先进、由无序走向有序,实现促进社会变革的目标。如《解放日报》曾在1945年1月报道过绥德西直沟村在村主任郭维德的带领下,由一个落后贫苦、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的村庄,转变为调解模范村的故事。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平山朱豪村,朱豪村是边区诉讼最多的村庄之一,案件数量多且最为棘手,诉讼常常纠缠至三审。边区政府派干部专程前往当地,在两个月中就调解了七十六起案件,化解了当地积累已久的矛盾纠纷,受到群众认可。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