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婚俗文化,自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大力推行婚俗改革,加强对“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的整治,推动建设文明社会风气是当前地方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此背景下,回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婚俗变革过程,特别是国家法进入乡村场域时的不断调适与取舍平衡,对于当下基层社会治理与移风易俗仍不乏镜鉴意义。
边区彩礼返还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婚姻法规范与民间彩礼习俗的冲突
据地方县志记载,陕北地区自清末光绪以来就有婚姻论财的风俗,“贫寒之家竟言财礼,论钱三四十串不等”。由于自然灾害、战乱与通货膨胀的影响,自民国后,边区的彩礼数目经历了从少到多、在短期内飞速飙升的过程。在这一买卖婚俗风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越是贫家,索彩礼越多”的趋势,女方家长把出卖女儿当作获取财富的手段,甚至“一女多卖”以骗取彩礼。买卖婚俗和彩礼数额的变本加厉使边区广大贫苦家庭中的男性不堪重负,他们往往因娶妻而倾家荡产、债台高筑。
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后,十分重视实现妇女的解放和男女平等。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主要内容规定了婚姻自愿、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对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大力禁止。边区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自由观念对边区的婚俗变革实践影响极大,引发了离婚与解除婚约的浪潮。而由于“彩礼”与买卖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清晰辨别,新的婚姻观念和法制在陕甘宁边区与传统婚姻习俗碰撞,掀起了一场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激荡。甚至出现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地理条件越差,女方家索取的彩礼愈高的情况,这成为当地民众求得经济与心理平衡的一种补偿。因此常常导致不愿离婚或解除婚约的男性农民面临“人财两失”的困境,进而引发了大量的彩礼返还纠纷。
(二)婚姻法中彩礼返还规定的空白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法律主要有三部,分别为: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没有对普通民众的彩礼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规定:“已订婚之男女,在结婚前如有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约,并双方退还互送之订婚礼物。”该条例从立法上明确了普通民众的婚约可以解除,彩礼需要退还。但该条例实施时间只有9个月,其影响有限。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删去了彩礼问题的相关条款,只规定:“男女预订婚约者,在未结婚前,如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得向政府提出解除之。”
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司法中法官对待彩礼返还纠纷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主观判断进行裁判。而各地方法院对陕北各地彩礼民间规范的理解和甄别评价大相径庭,导致司法的不平衡和不统一。司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彩礼返还问题更加严峻。
边区治理彩礼返还纠纷的方式
(一)通过政府命令和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做正向观点表述
由于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法对彩礼返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处理彩礼纠纷时关于是否没收买卖婚姻价款也态度不一。1942年6月20日,赤水县县长王振喜查出两起买卖婚姻案件,向边区高等法院呈文请示是否没收买卖婚姻得款。高等法院发布了《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提出了“非亲告不理”的彩礼返还处理原则。8月11日,在意见基础上边区政府又发布《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对婚姻价款目应否没收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不干涉、不没收的适应办法。
此外,1945年4月30日,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王子宜在给各分庭、司法处、地方法院的《指示信》中提出,对于彩礼问题,不能机械执行法令而必须做到“法情兼顾”。显然,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指示信》,实质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作出规范。
以政府命令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彩礼问题进行处理,弥补了实践中婚姻法适用上的空白。这种形式更为灵活和快速,且因不用经过立法程序,关于保留民间彩礼习俗与实现男女平等之间的冲突争议也被搁置。
(二)深入了解地方婚俗,尊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规定:(1)非经当事人亲告,法院不受理;(2)即亲告而成为诉讼,法院只审查婚姻本质上有无瑕疵,有瑕疵至不能成为婚姻者,应认定为无效。非亲告不理的特点是让纠纷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自由决定是否将彩礼返还纠纷交由法院处理。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到彩礼返还纠纷中,以表明国家尊重当地的民间彩礼规范,从而减少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冲突。而且,即使亲告成为诉讼者,法院也只审查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而不直接审查彩礼是否具有买卖性质。这种司法中的迂回战术也有利于减少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
(三)不干涉、不没收
《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在亲告而成为诉讼的处理中规定,即使所纳彩礼虽多,仍无碍于婚姻之成立,彩礼不能予以没收。但如贩卖妇女与他人做妾或婢,或令操娼妓营业之行为,不属于婚姻范围之内,自不能援以为例。边区高等法院在《对于赤水县询问买卖婚姻价款应否没收问题的意见》中也作了详细说明,认为“这是法院适时的适应办法。因此,我们对于赤水县这次提出的婚姻价款目应否没收的问题,是主张以下列办法为宜:一不干涉,二不没收。”不干涉、不没收的做法也表明了边区政府和法院对当地民间彩礼习俗的尊重态度。但这一态度仍有底线,即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原则和坚决禁止娼妓。
(四)以实物补偿平衡双方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婚约后的彩礼返还问题,边区多采取“赔钱”“赔粮”等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如绥德分区“惠玉娥婚姻案”中,当地法院判决:惠玉娥得准解除小时婚约。惟小时订婚所得崔姓财物及帮粮等应予退还。这样的判决,既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保护了女方的婚姻权利,又通过退还财物、帮粮等方式,照顾了男方的权益,为男方再娶提供了基础。
但赔钱、赔米的方案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面对种种问题,1945年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指示信,规定由自由恋爱订立的婚约和女方满足离婚条件提起的离婚请求,当事人不必赔钱赔米。
边区治理彩礼返还纠纷的现代启示
(一)加强对天价彩礼陋习治理的政策指引
面对相对超前的婚姻立法所引发的诸多新的社会问题,边区政府以发布命令的方式及时对这种激烈的社会矛盾进行处理,减少了新婚姻法实施中的阻力,使得婚姻自由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边区得以稳妥推进。如今,面对天价彩礼陋习,政府也可以通过政策指引对其加强规范。比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高价彩礼等不良风气的治理。同年7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要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政策指引并不直接规制具体的彩礼纠纷个案,而是柔性地改变社会风俗,从而可以减少司法硬性处理彩礼返还所引发的二次纠纷。
(二)推动彩礼仪式实现创造性转化,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作为礼物的彩礼,在人类社会的交往中,特别是男女交往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彩礼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异化,演变为“天价彩礼”。在治理天价彩礼陋习的过程中,我们应避免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完全不处理,二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彩礼。在中华传统婚俗中,男方彩礼和女方奁产的赠予仪式,都是传递祝福的喜庆仪式,是男女双方家庭的互助互惠行为,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婚姻共同体。正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当地彩礼习俗的尊重一样,我们目前应该做的是在尊重彩礼习俗的基础之上,实现对彩礼风俗的创造性转化。如以彩礼象征物来代替礼金,既表达情意与诚意,又不致引发纠纷;再如将彩礼作为男女双方结婚后新家庭的生活基金,以此促进婚姻和睦和新家庭的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