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大有可为
2015-12-09 14:49: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 倪寿明
  尊敬的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为了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了落实周强院长关于繁荣法院文艺创作工作的重要指示,人民法院报社、中国法院网今天在这里召集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座谈会,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讨繁荣法制题材文艺作品的创新与发展,非常有意义。我代表人民法院报社,向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各位来宾朋友们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是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和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文艺创作形式。这种文艺形式既有文艺形式的共性,也有法制内容的个性。既是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因此,借此机会,我想表达的第一个意思就是,意义重大。繁荣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就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就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就是传播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繁荣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就是推动人民法院的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价值观。当前,我们的法治建设工作在立法和司法体制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就是说硬件有了,但是缺乏软件建设,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法治的精神,还很欠缺。加强法治精神建设的途径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要发挥文艺作品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的功能有一个十分明确的阐述,他说:举精神之旗、立精神支柱、建精神家园,都离不开文艺。当高楼大厦在我国大地上遍地林立时,中华民族精神的大厦也应该巍然耸立。为此,他希望作家艺术家们要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来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这对我们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也是同样适用的。所以,我们今天的座谈会意义重大。我们的文艺创作一定是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推动社会进步为目的的。

  我想表达的第二个意思是,大有可为。繁荣法制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大有可为。各级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不仅为人民群众所关注,也是微电影和网络文艺创作取之不竭的资源宝库。目前,法院这座影视创作的“金矿”远没有得到应有的挖掘和开发。我个人对这个金矿有两点理解。一、晴雨表。案件增多表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高发、多发,同时,也表明机会不均以及成果未能共享等问题值得高度关注。文艺创作要书写实践、体现时代。我们经常评价文艺作品好,一个标准就是这部作品一定体现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发展、进步与精神。而司法案件是恰恰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最具时代价值。二、故事性。案件最具有故事性,最能反映人性。每一个个案,无论大小,都有其或多或少的故事性,都能反映人性。所谓金矿,就是讲它有天然的故事性。一个晴雨表,一个故事性,表明这类创作大有可为,因为有故事性,作品往往最具可读性、可视性;因为是晴雨表,作品往往最具时代性、思想性。

  我想表达的第三个意思就是,形式新颖。微电影是伴随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一种电影形式,是网络视听的一个重要部分。据刚刚在成都闭幕的第三届中国网络视听会议上提供的资料,网络视听已成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生态最丰盈、活力最丰沛的领域。有一个数据,网络音视频作为互联网流量贡献率最大的应用领域,已经占到总流量的70%以上。网络视听节目类型丰富,原创作品数量节节攀升,从去年10月到今年10月,网络原创节目上线300多万条,占到在线节目总量的三分之一。今年在线视频市场广告规模的增幅将超过30%,是全国网络广告市场增长幅度最快的应用领域。看视频时进行过互动行为的用户占整体用户41%。有17%的用户有过付费看视频的经历,付费用户增长加快。这几组数字足以说明网络视听节目对于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中国法院网应当说是站在了时代的前沿,我们比较早地创办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还有中国法治之声网络广播电台,目前正在组织全国法院第三届微电影评选活动。我们不仅搭建平台,还自己创作,我们的影视中心今年创作的法治公益微电影《寻人启事》获得第三届亚洲微电影艺术节五项大奖。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座谈,能够对繁荣法院文艺创作有所贡献,可以鼓励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既弘扬核心价值观又喜闻乐见的法制节目。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座谈,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继续作出我们的贡献!

  最后,祝座谈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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