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0余家媒体、平台对此次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淮安市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
非法猎鸟反成“笼中鸟”
2023年8月,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等四名男子使用气枪猎杀2只白色“大鸟”,欲带回“尝尝野味”。后因被村民发现,四人逃离现场。被铅弹击中的2只白色“大鸟”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猎杀的2只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目前已处于全球濒危状态。2只东方白鹳评估价值为20万元。
2024年6月5日,该案在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经审理后,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熊某某、李某5年3个月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需担责
“东方白鹳的全球野生种群数量仅有7000~9000只,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评定为受威胁状态的‘濒危’等级,这个等级比我国大熊猫的‘易危’等级更危险、更濒危。”庭审中,南京警察学院博士刘昌景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了相关情况。
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案涉东方白鹳,早已于1989年就被我国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关于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价值标准取代数量标准,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涉案价值20万元,均属“情节严重”,但鉴于四名被告人存在一定的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予以从轻处罚。
盱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宪腾担任本案审判长。他强调,四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厚植生态,就是厚植未来。希望能通过本案的审理对其它类似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
近年来,为更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全国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据最高法最新消息,截至2023年底,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组织2800多个,我国已成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覆盖最广、体系最完整的国家。
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的设立,正是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生动写照。据了解,2019年7月1日,江苏高院正式启动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打破传统行政区划,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了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以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专业化审判。洪泽湖流域环资法庭作为9家环资法庭之一,负责集中管辖淮安市(不含淮阴区、涟水县)、泗洪县、泗阳县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在直播中表示,一方面,环资案件具有复合性,由传统的刑庭、民庭、行政庭分开审理的这种既有审判体系,无法满足环境案件的审判需要;另一方面,环资案件具有专门性,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损害鉴定、环境监测等专门性问题,因此综合来说,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能更好地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