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指购买者明知某商品是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此为由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旨在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但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牟利性、碰瓷式打假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乱象。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法院宣判三起彭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亮明打击造假售假司法态度,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适用范围,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寻常网购有“大文章”
原告彭某在被告某公司淘宝平台网店下单购买1台商品名称为“PHILIPS(飞利浦)”牌的高清电脑摄像头,实付44.56元。
签收后,彭某通过电脑USB读取摄像头的VID值来查询所对应的生产厂家,经发送邮件给该厂家询问,其回复并未生产制造过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摄像头。
之后,彭某又在该公司京东平台和拼多多平台的不同店铺购买了10台同类摄像头。
彭某以该公司网店销售的摄像头系假冒PHILIPS(飞利浦)商标的产品为由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每笔订单500元。
牟利性索赔是否受保护
经查,结合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USB读取的VID值及对应的厂家邮件回复“并未生产过任何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网络摄像头”来看,被告提供的商品并非系由该厂家生产制造的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摄像头,被告未提供涉案摄像头的合法来源和相应品牌销售资质,无法证实其销售的摄像头系PHILIPS(飞利浦)品牌的产品。
承办法官符娟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请求涉案摄像头全额退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每笔订单500元的请求,经查,原告在购买一家店铺的PHILIPS(飞利浦)品牌摄像头发现不是正品后,又连续从不同平台购买了同类摄像头共11个,购买后仅通过电脑查询了摄像头的VID值而没有实际使用,后又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
可见,原告与一般的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不同,其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购买行为只是索赔的前置,故原告在本案中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对其主张被告每笔订单向其赔偿5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共创诚信健康消费环境
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妄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公平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不应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商家也应诚信生产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司法保护的尺度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权衡各方利益,依法公正处理。首先,法院应依法认定“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对于真正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知假买假”行为,法院可以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或借机敲诈勒索的“知假买假”行为,法院则应予以制止和打击。
而且,法院应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既要考虑到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要避免过高的赔偿金额对商家造成的负担。事实上,真正的消费者行为应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行为,而不是以牟利为目的或借机敲诈勒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