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红色血脉:陕甘宁边区刑事司法中的“教育改造主义”
2024-05-23 10:2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蕊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回溯陕甘宁边区的革命历史,不难发现,边区司法政策中蕴含了我党人民至上的政治本色,其中尤为瞩目的是陕甘宁边区刑事司法施行的“教育改造主义”政策,这对于当前司法工作的展开有诸多启发。

  保障抗战促施行,“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社会背景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宣告成立。在烽火连天的岁月里,陕甘宁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革命和抗战的中心,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争取胜利的关键,这需要司法工作的紧密配合。反映在刑事司法上,即是在刑事审判和狱政工作中对于“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贯彻施行,这是由两方面因素促成:

  一是,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边区司法是边区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抗日救国,边区政府需要团结国内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结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映在司法中,要对同人民政权敌对的顽固分子宽大处理,最大限度团结各阶层人民;并通过教育和改造令汉奸、敌特分子迷途知返,加入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中,由此,司法中的“教育改造主义”政策应运而生。

  二是,边区司法服务于民的要求。陕甘宁边区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致使边区人民群众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下,欠缺基本的法律常识,容易误入歧途。边区司法机关考虑到人民群众的需求,从实际出发,将教育人民、改造人民作为边区司法工作的重心。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的李木庵解释,旧社会采取报复主义司法观,而新民主主义社会因为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尚不完善,故而对一般犯罪要以教育为主,导其向善,以达到化民成俗的效果。从人民利益出发,边区刑事司法采取了“教育改造主义”政策。

  宽大判决作引领, “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审判原则

  陕甘宁边区刑事司法秉持“教育改造主义”政策,废弃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奉行的“以杀止杀,刑期无刑”的“报复主义”方针。在具体实施上,1941年7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提出:“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同年,《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的司法目的在于进行教育和争取犯人的转变。”基于此,边区法院采取了韧性的 “宽大政策”,审理犯人时注重教育、争取、感化、说服。在量刑时,法官区分首从,对于胁从犯,或犯罪较轻、有悔改之意的犯人,以教育为主,倾向于从轻判决;而对于首要犯罪分子,或罪大恶极、顽固不化的重犯方施以极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轻微犯罪,边区法官还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来赔偿受害人损失,并给予犯罪行为人弥补过失、修复社会关系的机会。

  根据1944年10月13日海燕于《解放日报》发表的《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一文中所列数据:1939年到1941年上半年,边区法院总共裁决案件4553件,其中裁决“教育批评”和“半年以下徒刑”的案件最多,分别有1034件和1948件,占了总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可见边区刑事审判贯彻 “教育改造主义”政策以来, 法官真正做到了将法庭转变为施教的场所。

  综合教育为手段, “教育改造主义” 政策的狱政实践

  1941年5月10日,边区高等法院在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教育改造主义”政策在法庭审判中仅能完成一半,另一半则需要在监所中完成。”为落实“教育改造主义”政策,边区监所取消了各分监,将犯人集中在边区高等法院管辖下的一个监所,并推行犯人自治来鼓励犯人进行自我教育,还创立了多种教育形式以提升教育成效。1944年出台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概况》中总结,监所的教育改造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生产教育,目的是令犯人掌握一定劳动技能,树立“劳动最光荣”的观念,减少了犯人为生存再犯罪的几率。二是政治教育,目的是争取犯人思想转变。尤其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犯人,监所向他们讲解抗日局势、普及边区政策法令,使他们了解到中国革命的光明前途,培育了犯人的守法意识,从思想上杜绝了犯人再次犯罪的可能。三是文化教育,目的是提高犯人的文化程度。尤其对于文化程度低的犯人,监所的扫盲教育提升了他们的个人能力,为出狱后寻求更好的工作提供了条件,减少了犯人为金钱再犯罪的几率。三种教育提升了监所改造的成效,为犯人的再社会化提供了物质和精神基础。

  在三种教育形式的基础上,监所区分了不同类型的犯人:对于犯有赌博、吸毒、卖淫、偷窃等过错的“二流子犯”,监所以劳动教育为主,思想教育只占25%,而对于其他犯人,思想教育则占了40%。这是监所针对不同犯罪的特点而进行的科学教育改造措施,通过大量劳动教育,针对赌博、偷窃行为人存在的好逸恶劳等恶习进行矫正,提高了其自控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监所的教育改造成效显著,受到了来边区参观的国际学联代表的称赞:“边区监狱是一所成绩显著的学校。”

  成果斐然彰成效,“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盈实硕果

  “教育改造主义”政策施行后,在陕甘宁边区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突出的便是边区累犯率显著下降。1945年12月29日,王子宜代院长在陕甘宁边区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总结:“1944年至1945年上半年窃盗罪259件,累犯仅16件;赌博罪136件,累犯仅2件;贪污罪66件,累犯仅2件;渎职罪7件,累犯无。”犯人刑满释放后,积极投身到了边区的社会生产之中,有些犯人成为劳动模范,充分实现了其社会价值;有些犯人则带着全家到监所附近定居,如陕甘宁边区三十里铺的新民村,就是刑满释放人员生产定居形成的犯人新村。“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施行,令边区的社会面貌焕然一新。

  “教育改造主义”政策不仅达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而且没有将犯人从社会中简单剔除出去,反而提升了他们的综合能力,让他们以积极的精神面貌回归社会,实现了犯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改造后的犯人唤起了周围人的向善之心和参与革命抗战的决心,壮大发展了革命队伍,为革命胜利提供了人力保障。总而言之,边区刑事司法“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施行,对犯罪人员悔改、对社会秩序稳定、对革命的胜利,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红色传承显意义,“教育改造主义”政策的时代价值

  “教育改造主义”政策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所蕴含的红色基因与时代价值仍值得在当今司法工作中继承和发扬。首先,它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教育改造主义”政策关注人民利益,从实际出发,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惩罚犯罪和教育犯人一体化的综合行刑目的,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达到了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相结合。当前司法机关在轻罪裁判中,可以吸收陕甘宁边区对于轻罪犯人宽大判决、教育为主的经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足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制度,健全轻罪案件量刑标准,完善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给予其生活上和社会上的出路,进一步维护轻罪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让司法工作成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实后盾。

  其次,“教育改造主义”政策彰显了刑法的教育机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陕甘宁边区监狱通过多种监所教育形式,实现了刑法积极的、客观的教育机能,大大降低了再犯罪率。当前,我国再犯罪率居高不下,可以吸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在刑罚执行中加强对于犯人的教育成效。建议增加社区矫正和刑事和解在轻罪裁判中的适用,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修复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关系,促使行为人真诚悔改,积极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升社区矫正的教育效果,创建稳定和谐的社区环境。同时在监狱改造中增强文化教育的比重,提升犯人的综合素质,令刑满释放人员能够成功再社会化,实现社会稳定。

  最后,“教育改造主义”政策亦是我国重教轻刑的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延续。孔子有言:“不教而杀谓之虐”,宋代理学家程颐亦有言:“或疑发蒙之初遽用刑人无乃不教而逐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盖后之论刑者不复知教化在其中矣。”传统司法教化为先、明德慎罚的观念被边区“教育改造主义”政策所继承,司法机关通过审判中教育刑的适用和监所改造中思想教育的施行,加强了对犯人道德的培育,唤醒了犯人的良心,达到了寓教于刑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当前司法工作要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进一步吸收借鉴传统司法文化的精华,加强德法共治,以期实现司法实践与我国国情和文化的进一步结合。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社会治理背景下的少数民族宗教习惯法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