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态文化建设中谈法院文化建设
2013-09-16 08:51: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院长 卢吉宁
  法院文化,是指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活动和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具有其特性的,要求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理性和自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导向、约束、凝聚、激励和感召四大功能,属于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曾作过基本概括:“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法院文化是在法院这个特定区域内,形成的带有明显法院特征的,包涵心态文化层(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等内容的精神总和)及它们的外在物质体现。其中心态文化层是构成法院文化的最核心部分。法院心态文化层包括法官干警的法治理念、价值取向、思维逻辑、专业知识、审判经验等,这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法院文化建设中的重心和难点。所以,要建设法院文化就要立足并深入发展深层的法院心态文化建设。

  一、树立、培养和坚持正确的、科学的法律价值观念。

  精神文化是文化的第一要素,是文化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更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动力,价值观念是精神文化的一种体现。然而,因为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选择性和主观性,所以在法院文化建设中,一方面所有法官干警必须树立正确科学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坚定正确科学的价值追求,才能达到和取得正确科学的价值目标,增强法官干警们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和法官干警们必须确立科学合理的价值尺度,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坚持正确价值观的导向作用,才能真正更好的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和人性化要求。

  二、学习、培养和发展正确科学的法律审美情趣。

  审美情趣是审美知觉力、感受力、想像力、判断力、创造力的综合,它既有个性特征,又具社会性、时代性和民族性。 这是法官干警们在自己的实践经验、思维能力、艺术素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文化具有后天习得性和连续不断发展的特点,所以法院文化的建设离不开法官干警们对知觉力,想象力和判断力的培养发展,也离不开法官干警从自身实践经验中的学习和在科学理论中习得并养成的思维能力和艺术素养。要求法官干警们在工作生活中不断学习和创新,强化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养,完善职业形象充实法院文化。

  三、培养、坚持和发展正确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问题可以从道德、经济、政治等多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方式应当优先,不能使道德的原则和评价超越法律的原则,评价和约束。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权利义务相统一,这主要要求公民在利用法律保权时要知法,守法;重证据,要求审判活动中法官们要追求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讲究事实证据;讲程序,主要要求法官干警在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时要按法定程序,逻辑严密,以法律为准绳,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并掌握和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以体现司法严正。

  四、坚持、兼顾和发展合理全面的法院文化。

  要坚持以深化发展深层的心态文化为主,以兼顾和协调发展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制度文化和中层的行为文化为辅,不断创新,发展有自身特色的法院文化;坚持内外因相结合,从内部充实强化法院文化精神层次,才能完善协调法院文化外部的物质层,制度层和行为层。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全国各个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新的发展模式,并不断取得可观的进步,其中有很多法院就是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了法院的发展,最终取得良好的成绩。他们绝大多数以深化、发展、创造法院文化中最深层的心态文化实现法院文化建设,推动法院发展。对于这些积极科学的发展措施,战略和模式,我们应该主动学习,仔细揣摩,认真改进,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发展现状和趋势,真正落实,力争突破创新,形成属于我们自己的法院文化。

  当然,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仍需要一代代法院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缔造建设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结合中国国情,又要借鉴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真正使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守信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社会运行的领航者”,使法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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