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宋赫男)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被执行人为养殖户的执行案件中,创新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经营的养殖场采取“活查封”,并选择“管理人”对养殖场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被执行人持续经营的需求,更为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了有益探索和创新思路。
6月18日,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的一家养殖场内,鹅叫声此起彼伏,1300余只大鹅正在觅食。养殖户季某小心翼翼地将刚产下的鹅蛋装箱,运往外地销售。但在不久前,这座养殖场却面临着被查封的境况。
2023年,季某因为一场交通事故成了被告,法院判决季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2.89万元,但季某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义务。“前几年,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鹅蛋还一直销不出去,就没了回款,买喂鹅的饲料钱都是向亲戚朋友们借的。”季某满是无奈。
没了收入,可是赔偿款还得还。2023年,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系统后,执行法官吴彦章驱车20多公里来到了季某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季某养殖的大鹅产下鹅蛋后,一部分用来出售,一部分用来置换鹅苗,待鹅苗长大后,再对上一批产蛋量低的大鹅进行出售。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季某同意每个月向刘某偿还5000元。但由于鹅蛋的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大,且在养殖的过程中,鹅苗也会出现死亡的情况,加之之前季某没有按时支付赔偿款,刘某对季某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持怀疑态度,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机械地将季某养殖的大鹅、鹅苗和鹅蛋进行查封、处置,不仅不能全部偿还刘某的赔偿款,还会造成季某无法继续经营,彻底失去经济来源。不仅解决不了执行问题,还会对双方造成损失。
为详细了解季某的经营状况、经营风险,河东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自果、执行局局长张洪波与执行法官吴彦章一道多次到季某养殖场开展调查。从养殖数量,到购买饲料、疫苗等支出情况,再到养殖场近三年交易账单,充分掌握了养殖场的情况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参照破产程序,借助“管理人”,对季某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由管理人对季某负债进行集中管理和清偿,给季某预留足够经营成本后,每个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5000元偿还给刘某,直至季某偿还完全部债务为止。
“不仅如此,河东区法院的法官们还帮我们联系银行贷款;协调供电所,解决我们供电不足的问题,这些可帮了我们大忙,现在养殖场规模越来越大,日子有了奔头。”季某感激地说。
河东区法院执行工作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创新性尝试借助“管理人”,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对被执行人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生产功能和使用价值,为被执行人赢得“自愈期”。让案件执行既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满足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变“两难”为“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河东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执破融合,强化创新思维,推动执行质量、效率、效果全面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河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靖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