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起草过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化反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领域。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2024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了四批28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在制度建设、经验积累和明确规则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司法工作,社会关注度也日益提高。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写入报告,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该法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适用的基本规则;完善了纵向协议认定规则,增加规定对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和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党中央的新要求和《反垄断法》的新规定亟待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反垄断司法力度,进一步提升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21年立项至今,历时三年,先后五轮征求院内外单位和地方法院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于2022年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二、司法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通过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司法、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要求落实落地落细。二是坚持依法解释,准确反映立法精神。在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的基本要义和修改要点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适应经济新业态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新挑战。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经济、法治等层面复杂而深刻的变革,需要司法解释对新的分析判断维度和方法作出规定;反垄断所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国际平行诉讼等敏感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作出规范性的指引。四是坚持立足实践,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司法经验。人民法院在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需要全面梳理总结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和颁布的规章、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也为人民法院完善反垄断民事纠纷裁判规则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素材。五是坚持包容开放,充分吸收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近年来,国内外反垄断理论研究有长足发展,新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司法解释研究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理论成果,并转化为实践指引,以体现我国反垄断司法规则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从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到此次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展演进,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反垄断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迈向新层次和新境界。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正确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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