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3000多万 夫妻均获刑罚
2024-06-18 09:58: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玉洁
日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康某、白某夫妻二人在农村非法吸收资金3000多万元,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到22万元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康某、白某夫妇在睢县平岗镇经营电动车期间,为增加流动资金,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借据及向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作担保的方式,先后向周边乡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所吸收的款项被用于采购电动车、购买房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利息等。案发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康某、白某共向355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0804950元。其中,被告人白某帮助被告人康某吸收存款合计7086600元。至案发,被告人康某、白某共向集资参与人兑付本金4786578元、支付利息2413450元,现仍有集资参与人的存款26018372元得不到兑付。被告人康某为了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于2022年1月先后让他人伪造“豫(2021)睢县不动产权第 00036XX—00036XX号”不动产权证书13份,用于在吸收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时作抵押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白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与他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被告人康某、白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和常见犯罪量刑情节指导意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