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程序,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执行行为侵害的权益及具体救济方式不同,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异议案件可分为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管辖权异议、追加变更异议等,其中最典型的是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执行异议该如何提出?
01准备材料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02提出期限
答: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03当事人异议范围
答: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各类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04利害关系人异议范围
答: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05案外人异议范围
答:
1.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案外人异议规定审查。
2.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异议)和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行为异议)审理。
06执行异议之诉
答:
若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因涉及到对实体法律关系的认定,就需要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其中执行异议之诉就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又是什么呢?
若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此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涉及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对错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出现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后,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程序。不同于上述两类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属于争讼程序,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即查明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是否系案外人以及应否执行的问题。
依据起诉主体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案外人针对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请求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此外,这两种执行异议之诉均应向执行法院提起。
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基本的执行救济途径,能够及时纠正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救济制度的重要一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