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法官调解巧用“执行思维”让赔偿款有了着落
2024-06-27 10:52:31
 

  中国法院网讯(刘绪凯)日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铜城法庭调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天长市某塑业公司及公司两股东自愿赔偿陈某因受伤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费等合计40万元,并当庭赔付8万元,余款达成分期赔付协议。

  原告陈某系被告塑业公司雇佣的员工,2023年4月2日陈某在工作期间,由于电脑故障引发机器失控,导致陈某左手被夹入机器内造成粉碎性骨折,后陈某被送至江苏省某医院治疗,陈某左腕手部离断、毁损、创伤性切断,现已治疗终结。陈某伤情经该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陈某的假肢装配也经该院委托山东省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陈某认为其受伤系雇佣单位的机器设备故障造成,应当由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塑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6.02万元。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随即开展调解,因本案标的较大,几次庭前沟通均无功而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承办人认为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判决并无难度,但据塑业公司代理人所述塑业公司现已不再经营,如下达判决塑业公司的后续履行能力恐成问题,陈某代理人也有此顾虑,并向承办人提出能否要求塑业公司的两名股东加入该债务共同承担赔付责任,如塑业公司股东愿意承担责任,陈某可以作出适当让步。

  经查,塑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50万元,工商登记尚未实缴,承办法官遂做两股东工作,指出判决后如执行不能,法院可能也会追加你们作为被执行人,不如在诉讼阶段与原告协商,两股东表示现原告诉讼金额较大,即使追加被执行人,他们也只是在注册资本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不愿就起诉金额进行协调。为促成调解,承办人建议陈某在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调解,最终陈某经认真考虑同意塑业公司赔付各项损失40万元,但要求公司两股东加入该债务,共同赔付,另要求被告先赔付部分,塑业公司及两股东均同意,并愿意先赔付8万元,陈某亦无异议,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