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调联动化纠纷 即时履行案结清
2024-06-20 09:18:55
 

  中国法院网讯(张璇璇 节凯丽)近日,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与司法鉴定室工作人员协同发力,打出纠纷化解“组合拳”,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替当事人解决了当下之忧。

  2023年11月28日,被告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的四轮电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又撞向原告段某某的门店,造成被告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段某某门店前停放的小型轿车、电动三轮车、电摩、遮阳棚、防盗窗、玻璃、电动工具等物品损坏。

  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和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原告赔偿1万元,因原被告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原告的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故原告起诉到法院,并请求进行诉前鉴定确定损失。

  经查,被告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两份保险期间内。被告赵某某驾驶的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

  承办法官在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小,考虑到被告赵某某驾驶的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保险,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决定在质证选鉴定机构当日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段某某的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不同意原告请求的数额。

  质证结束后,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带到司法鉴定室,在选取鉴定机构前,司法鉴定室刘主任仔细看过原告要求鉴定的财产项目后,考虑到被告赵某某驾驶的的四轮电动车未投保保险,承办法官、司法鉴定室刘主任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多次沟通、释法明理,向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分析鉴定所消耗的时间以及鉴定成本,以及鉴定费接近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随后就具体的赔偿款项、数额、相关法律向当事人说理分析。

  在承办法官和司法鉴定室刘主任的不懈努力下,被告赵某某慢慢放下了抗拒的心态,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段某某当场撤回鉴定申请,最终三被告与原告段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赵某某于2024年2月27日即时赔偿原告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90元;被告保险公司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前赔偿原告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90元。

  在法官的见证下,赵某某当场履行了赔付义务。段某某与赵某某握手言和,脸上漏出满意的笑容,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

  法官说法

  调解前置,多调联动,是推动道交纠纷化解驶上快车道的加速器。近年来,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的涉鉴定型案件不断增多,一般具有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对单方寻求鉴定机构信任不足等特点。

  对于与本案类似的交通事故纠纷,标的额较小,鉴定费用接近或大于案件标的,且侵权人驾驶车辆又未投保的案件,诉前鉴定显然会增加侵权人的诉累以及履行负担,主动促进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一方面能促使侵权人自愿即时履行,免去诉前鉴定的成本,另一方面能够使得被侵权人尽快拿到赔偿款,减少诉累。

  对于诉前争议大、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吴桥法院也在不断实践创新,积极推出“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的模式。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以诉前鉴定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预判诉讼风险,之后根据案件情况整合非诉解纷资源,适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成功后促使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纠纷诉前高效、高质化解。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