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阀
2022-12-24 11:27: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学安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课题。

  事实上,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这些规定体现了刑法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力度和精准度。

  毋庸置疑,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赖于法律体系的整体完善,不仅需要针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不断健全法律法规,提升监测和侦破的技术手段,还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重点把控相关企业和机构的规范水平,从源头遏制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提升全社会信息安全水平。期待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切实守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这道关口。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