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司法理念 促进生态环境恢复
2020-06-16 08:58: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扬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实行专业引入,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融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典型案例。案例中,突出展示了环境司法的修复性等特点,即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案例中,人民法院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是要创新司法理念,健全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审理保护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特别注重加强恢复生态和保护环境的意识,探索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探索采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以及替代性修复,如“补种复绿令”“护山令”“护河令”等修复性判决方式,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改变以往环境资源类案件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根据犯罪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判处刑罚时酌情处罚,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实现对环境的修复。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长效机制,加强外部协调联动,形成保护合力。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案件修复性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联动实施细则、意见。并在法院审结案件后,与林业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犯罪行为人的补种、恢复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处罚措施执行到位。通过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明确将修复性理念引入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全面建构审前调查、审中裁量、判后回访等多层次生态修复性机制,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三是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实行专业引入。由于生态案件点多面广,科技性、复合性强,专业化要求较高,为弥补审判人员专业不足,各地法院应积极选任涉及环境监测、林木工程、土壤修复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陪审,推行专家陪审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对疑难复杂的专业认定向生态环境领域专家或技术人员咨询,以提升生态环境修复性司法的专业水平和精准度。

  四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推动“生态司法+理念传播”相融合。针对多发、频发案件,如滥伐、盗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案发地就地巡回审判,开展法律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辅之以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传播“把光山变回青山,让‘毁一片’变成‘绿一片’”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扩大生态环境司法和保护的影响力度,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司法功能,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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